清明祭祀引起山火(清明祭祖莫因一时大意酿苦果)(1)

清明祭祀引起山火(清明祭祖莫因一时大意酿苦果)(2)

清明将至,森林防火进入全年关键时期。

不管是有意无意,谁造成森林火灾,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一起来看看近年来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引以为戒,清明祭祖,莫因一时大意而酿成苦果。

为严防山火,保护生态环境。在清明节来临之际,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做文明祭祀的倡导者,做绿色家园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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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一时大意而酿成苦果

案例一:祭祖燃烧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行政)

2018年4月4日下午2:00,当事人邹某(男,28岁,水头王田人)和家人前往王田村委后山祭祖时,燃烧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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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山火后,县林业部门立即运用“天眼”、无人机等山火监控高科技设备对火情进行了实时监控取证,森林公安迅速派遣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期间邹某也向村委求救,并报警。

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0亩。邹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30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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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胜,佛冈县汤塘镇人。2014年3月26日,郭某胜未经批准在佛冈县汤塘镇汤塘村高岭村背底山至上下冚山场中的自留山山路边擅自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炼山,因风向改变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16.3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进行以下判决:被告人郭某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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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和,佛冈县水头镇人。2016年4月5日,易某和在佛冈县水头镇潭洞村委鱼冚山场拜山祭祖,拜山过程中易某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拜祭用的香烛,易某和在没有做好防火措施并排除起火隐患的情况下,即离开现场,致使山坟处着火,因风大山火失去控制,导致了鱼冚山场的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共51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易某和进行以下判决:被告人易某和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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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光,佛冈县汤塘镇人。2017年年4月3日。苏某光未经批准擅自在佛冈县汤塘镇暧坑村委会“深佛”山场野外用火炼山作业,经鉴定:“深佛”山场过火面积共58.5亩。苏某光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苏某光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1500元整的罚款。

案例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政)

清明祭祀引起山火(清明祭祖莫因一时大意酿苦果)(9)

张某,翁源县龙仙镇人。2017年4月3日,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迳头镇大陂村委张屋村民小组背后(大坪)山防火区祖坟处用火燃烧放鞭炮进行祭祖,引起与山坟相连的山林被烧。经鉴定:过火面积共9亩。有林地面积4亩。张某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张某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3、并处500元整的罚款。

发布君从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了解到,2016年发生野外用火林业行政案件12宗,2017年发生野外用火林业行政案件18宗,2018年发生野外用火林业行政案件15宗,刑事案件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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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祭扫方式成风尚

通过广泛宣传发动,目前文明祭祖新风扑面而来,绿色祭扫方式已成为风尚。

回顾一下,去年清明节有“用鲜花和礼炮替代鞭炮”祭奠祖先的,村民利用燃烧池集中燃放炮竹、纸钱的;还有些村民携带灭火器和水进山祭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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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炮代替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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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鲜花祭奠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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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角山林场爆竹集中燃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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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带灭火筒和水进山祭祖

打响森林防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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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春季特别是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近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人员到各镇入户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发放清明森林防火倡议书、森林防火法规、森林防火环保手提袋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知识,引导和鼓励群众文明祭祀。工作人员一边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一边提醒群众清明节祭拜注意事项,同时耐心向群众讲解因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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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支无火礼花筒免费送

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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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倡导文明祭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制作3万支替代烟花炮竹的无火礼花筒,4月5日在全县设置的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点免费发给扫墓群众,请大家转变观念,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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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森林火情,请拨打110或12119电话报警。

佛冈县新闻信息中心

采写:欧阳苏清

编辑:黄丽珍

编审:何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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