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轻重程度不同,正确区分两者之界限,不仅是刑法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罪轻罪重甚至罪与非罪的实务问题。在我们律师的辩护中,经常把单位犯罪认定与否作为重点工作,原因很明显,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会更轻

认定单位犯罪最重要的两个基本点:体现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

【基本案情】

((2019)粤207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

湘盈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何某为获得某医院工程项目,联系负责招标工作的代建公司王某,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湘盈公司的倾向性条款,报送招标办审核,被招标办修改未果。而后何某指使陈某将港币25万元交给王某,由王某于次日上午在接送专家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5名专家各行贿港币5万元,请托专家在评标环节关照湘盈公司,并以“备用金”名义向王某行贿港币10万元,后湘盈公司得以中标。另何某还指使陈某以“感谢费”名义贿送王某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湘盈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何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单位犯罪无罪辩护案例(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关键因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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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何某案发期间担任湘盈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何某为让上述公司获得医院工程项目,以公司的名义对相关人员进行行贿的;上述行贿款由陈某准备并事后向公司报销。何某本人也供述行贿的事其在股东会说过,股东们都知情,但具体的细节只有其、陈某和许某清楚。而且,公司预算外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报销经其签批后还需报董事会同意,一般都是董事会代表兼公司法人代表曾某副董事长签批就可以了。其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综上,何某的犯罪行为具备“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的特征,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律师评析与解读】

围绕认定单位犯罪最重要的两个基本点展开分析: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

一、 本案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体现单位意志,通俗地说就是,这是单位的决定和意见,还是个人的决定和意见?

1.行为人的职务和职责

单位犯罪的决策主体应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或单位授权的代理人,即决策主体的行为应当对单位内部及单位外部产生效力,对内对外均具有决策的资格和能力。被告人何某担任湘盈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使公司外部主体能信任其行为代表公司,何某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意味着其为了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的行为对内能产生效力,因此,何某符合单位犯罪的决策主体,其作出行贿决策可以代表单位整体意志。

2.是否经过单位内部程序

单位犯罪的决策形式和决策程序是指决策应经过单位决策机构讨论形成会议,或单位负责人依职权作出决定,且符合会议形成或依职权作出的程序。但实践操作中,即使单位犯罪的决策过程未形成会议记录,也不影响单位意志的决定。[1]如某教育局局长组织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但出于考虑收受回扣的行为违规,对研究讨论内容未形成会议记录,此种情形不影响单位整体意志的认定。

本案何某就行贿一事在股东会说过,股东们均知情,虽然具体细节只有被告人何某和直接参与的人清楚。何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其可以依职权作出行贿的决定,且何某将行贿事宜告知股东会,股东们知情并未表示反对,可以认为行贿决定同时经过了单位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单位犯罪无罪辩护案例(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关键因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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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单位名义行贿

一般来说,认定单位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以个人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此时应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性理解,即直接责任人的职务活动实质上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不一定要求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声明他们代表自己所在的单位。[2]

4.行贿款的来源

本案行贿款由陈某准备并事后向公司报销,报销单据上有副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会计的签名,且公司预算外1万元以上的报销还需报经董事会同意。证明本案行贿款最终来源于单位,且经过单位各部门的共同审批。一方面,本案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证明单位整体同意实施行贿行为,另一方面,行贿款的报销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过各部门联合审批,同样证明行贿的决策经过单位内部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整体同意,体现了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意志。

二、本案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理论上对于“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为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我们认为,“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单位实施犯罪的起因,同时也是自然人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应该是我国刑法中成立单位犯罪的一个必备特征[3]。本案中:

1.工程项目是公司在做,不是个人做

本案是为了让湘盈公司获得某医院工程项目,而不是为了被告人何某个人获得项目。为了让湘盈公司获得该项目,被告人何某组织实施了全部犯罪行为,包括联系负责招标工作的公司、指使同事传递行贿款、向招标公司和评审专家行贿等。可以看出,何某个人为获得该项目提起犯意、组织实施犯罪,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付出相当多时间精力,但是经过行贿,湘盈公司成功中标工程项目,而非何某本人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和施工能力,即何某实施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无罪辩护案例(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关键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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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工程款为公司所有,不是个人所有

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若单位沦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单位成员利用其在单位的优势地位,将个人的意思作为单位的意思,将单位作为个人谋利的工具,此时,不需要否认单位的法人人格,而是认定为个人犯罪,对滥用职权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所得工程款为公司所有,而非被告人何某个人所有,完全符合“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行贿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意义

《刑法》设立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应当归属于单位的危害行为,无法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需要由单位自身来承担责任。但法律在要求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追究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双罚制导致的问题就是存在两个对象共同承担单位犯罪的责任,因此对于同种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与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会面临不同的量刑与刑罚种类。贿赂犯罪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同样存在不合理的构罪区别与量刑区别,因此需要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不同之处。

1.处罚的对象不同

自然人犯罪是在自然人的独立意志下实施犯罪行为,自然只处罚自然人。但是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刑法通说认为,因为单位行为与其中自然人的行为具有“一体性”,即一个犯罪主体,包含两个受罚主体,单位作为唯一具有法律人格的犯罪主体首先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其中的自然人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需承担责任,但属于单位犯罪内部的“剩余罪责”,即自然人和单位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犯罪的刑罚量之和。[4]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中处罚的自然人是“直接责任人”,即主导、决定、实施或对单位犯罪具有直接影响的人,有观点进一步指出,单位犯罪中总有一部分单位成员对犯罪事先一无所知或对犯该罪持否定态度,这些人员是单位的“非犯罪因素”,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就是试图通过抑制或消解“犯罪因素”以抑制或消解单位犯罪的本性。[5]如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何某及其所在单位同时被判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共同承担刑罚。

单位犯罪无罪辩护案例(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关键因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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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罪量刑不同

立法者认为,在单位犯罪中,由于实施的行为代表单位、其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如果完全按照自然人的标准来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直接责任人员并非犯罪主体却又很可能承受比单位还要重的刑事责任,显得很不公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按照两种方式予以解决,对部分单位犯罪规定高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部分单位犯罪配置低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但此种方式不但引起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争议,也导致司法适用的诸多问题。[6]

在贿赂犯罪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致,但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两者存在很大差距。如自然人犯受贿罪,在1999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行为人收受5000元以上财物就应予立案,而单位收受10万元以上才应予立案。2016年的司法解释将自然人受贿的定罪标准提升至1万元,但对单位受贿的标准没有作出修改。因此,目前自然人受贿的定罪量刑起点为1万元,单位受贿的定罪量刑起点仍然为10万元,两者的定罪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同时,自然人和单位受贿的量刑也存在极大差距,自然人受贿最低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可处死刑,而单位受贿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适用刑罚的种类不同

根据《刑法》规定,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一方面,可以看出单位犯罪中,单位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刑罚不同,自然人犯罪承担的刑罚种类更多。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罪承担的整体刑罚可能比自然人犯罪更重。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然人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不仅对单位判处刑罚,同时要求直接责任人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本案湘盈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若本案只是何某的个人犯罪行为,则何某仍有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的可能性,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当然,在司法实际中,一般认定为单位犯罪之后会判处相对更低的刑罚,以及更大的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如有疑问或其他观点,欢迎探讨。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兆杰,牛艳.单位犯罪决策未形成会议记录仍可认定为单位意志[J].人民司法(案例),2016(17):25-27.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7.011.

2.参见高蕴嶙. 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N]. 检察日报,2018-06-06(003).DOI:10.28407/n.cnki.njcrb.2018.002241.

3.孙国祥.贿赂犯罪的学说与案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63.

4.黄祥青.论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J].法律适用,2013(07):58-62.

5.参见王能武,马荣春.再论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J].人民论坛,2014(29):106-108.DOI:10.16619/j.cnki.rmlt.2014.29.057.

6.赵能文.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宜统一[J].法学,2015(01):142-150.

单位犯罪无罪辩护案例(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关键因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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