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南都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上海一男子与同学结伴饮酒,后单独与一醉酒女同学开房欲发生关系,对其实施猥亵后,男子因醉酒睡觉放弃强奸。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对该男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发
据中国检察网5月25日公开的信息显示,2021年3月12日20时许,在校学生孙某某与同班同学方某某等共七人到酒吧饮酒。后孙某某扶方某某上厕所时,两人落单。共同饮酒的其余五人均证实,当时大家喝了很多酒,23时30分许未看见孙某某和方某某,遂陆续先回学校。
落单后,孙某某扶方某某在楼下酒店开房,并将方某某拖、抱回房间,欲与方某某共同睡一晚再回学校。酒店前台证实,孙某某入住酒店时,其随行女伴醉酒严重。
后孙某某趁方某某醉酒熟睡不知反抗之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脱掉被害人内裤并有摸胸部行为,后孙某某因醉酒睡觉放弃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3月13日4时许,方某某从宾馆房间走出,后由亲戚陪同前往报案。其称当晚喝了约10杯啤酒后失去意识,醒来时发现内衣、丝袜均不见了。
3月13日7时许,孙某某发现方某某不在酒店房间,多方寻找未果后至公安机关欲寻找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结果
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强奸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警方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于4月19日向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4月21日,检方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受理后,检方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检方认为,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方某某阴拭结果中未获得孙某某DNA,其左胸涂取物中检出的生物性物质为孙某某所留。孙某某家属已赔偿方某某损失获谅解。学校表现证明、同学联名信证实,孙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校园。
5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发布对孙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孙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情节,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孙某某自动放弃犯罪,据刑法第24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检方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采写:实习生 刘雨欣 南都记者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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