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高烧数日不就医,只喝如新g3果汁排毒,几天后因肺部严重感染死亡”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南都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在2014年,北京同样有一名女消费者状告如新(中国)公司,称服用该公司系列饮料后出现大量脱发、慢性肾脏病急性加重等情况,2014年,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如新公司补偿消费者胡某经济损失2万。2016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如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女子称患肾炎仍被诱导买如新产品,服用后病情加重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0月,北京市民胡女士经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如新公司的一款TR90TM的减肥产品。

奶茶品牌被检查(曾有消费者服用饮料后诉如新)(1)

如新官网,胡女士服用的相关减肥产品。

胡某称,在购买该产品时曾告知销售人员盛某自己有肾脏疾病,询问是否能使用该减肥产品。在被告知没有问题后,胡女士花费8000余元购买了该产品。但在服用2个月后,胡女士开始出现间断头痛、胸闷、喘憋等不良反应,她随后前往朝阳医院接受治疗,与此同时面部开始出现红色皮疹、头发大量脱落、腿部水肿、长期嗜睡等现象。

2014年1月,因为症状加重,胡女士在北大第一医院被诊断被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局灶增生性肾病伴恶性高血压病肾损伤、慢性肾脏病急性加重、肾性高血压、心律失常等疾病。通过住院治疗,胡女士病情平稳并出院,但仍需长期服用药物和复查。

胡女士称,事后得知如新公司生产的该减肥产品肾病患者不能使用,但如新北京分公司刻意隐瞒该情况,且该产品铬超标,导致其服用后肾功能损害加重,给其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上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判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购买该减肥产品费用等合计39万。

庭审:如新称当事人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

在庭审期间,如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胡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新公司称,胡女士的病情均属于其自身慢性肾小球肾炎疾病的加重和反复,与其体质状况和不注意护理有必然联系。

如新公司方面称,如胡女士需在饮食结构、习惯和服用减肥产品有一定禁忌,其自身应该最清楚,胡女士事后才得知肾病患者不能服用减肥产品,系其自身未尽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胡女士则表示,自己此前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经北京中医医院治疗后病情已稳定,但在服用如新产品后肾病加重,再度入院治疗。

庭审期间,胡女士要求鉴定其肾病加重与服用如新减肥产品有直接关联。随后,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显示,现有材料不能认定胡女士服用如新的胶囊、饮料等与其慢性肾小球肾炎、恶性高血压病肾损伤、慢性肾脏病急性加重等疾病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胡女士提出如新该产品铬超标,经检验鉴定,如新的该款匀致胶囊铬含量为2.3070mg/100g,略低于其企业标准。

如新公司表示认可该鉴定,胡女士称不认可,但在与鉴定人庭审现场质询后,没有申请再次补充鉴定。

判决:判决如新赔偿2万,驳回消费者全部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女士于2013年9月购买了如新TR90TM计划减肥产品,包括多款固体饮料及多瓶胶囊,银行流水记录显示,胡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给销售人员盛某8888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胡女士应就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鉴定意见,现有鉴定材料不能认定被鉴定人胡文慧服用如新公司胶囊、饮料与其慢性肾小球肾炎、肾性高血压等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于如新公司未能证明胡女士在购买、服用该公司的减肥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考虑到原告胡女士的损害后果,从公平责任角度出发,如新公司应给予胡文慧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如新公司支付胡女士补偿款二万元,由如新公司承担司法鉴定费用8万余元,同时驳回胡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如新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2016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如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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