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讲正统人伦礼仪道德的朝代,是明朝。之所以说最后一个讲人伦的朝代是明朝而不说清朝,读者诸君看看清朝皇室的婚姻关系就知道了——近亲和同宗差辈结婚在他们那里是常规。明朝通行律法《大明律》在离婚一条中,特别强调了七出三不去,如果男子违背了七出三不去的规定而强行离婚,就要被杖责八十,而且会被官府宣布离婚无效(追还完聚)。这一点有些人会感到困惑:这七出三不去指的是哪十种情况?为什么违背了这些规定,丈夫就要挨揍?

当然,如果妻子跟网友私奔,被官府抓住会揍得更惨:“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挨完揍之后,丈夫可以不要这个妻子而见她有偿转让,如果不服从转让安排,那就会丢命:“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

离婚46条规定(大明律规定男女离婚七出三不去)(1)

​言归正传,咱们还是来拿男女名人来举例,看看哪七种情况下允许休妻,哪三种情况不允许离婚——咱们这也是跟明太祖朱元璋学的,他的《大诰》其实就是以案说法。《大明律·戶律·出妻》的规定是这样的:“七出谓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也三不去谓与更舅姑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也。”

首先咱们用简体字来看看七种可以休妻的情况: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为了方便起见,咱们还是来拿特殊人群举例吧。这个特殊人群指的是有权有钱者,我们可以用“男女名人”来代称,也只有他们才有资格把离婚当作家常便饭。今天就请读者诸君看看这些男女名人的所作所为,再结合《大明律》关于婚姻的规定,看看哪些男女名人应该被逐出家门,又有哪些男女名人该被杖责八十或一百。

离婚46条规定(大明律规定男女离婚七出三不去)(2)

​古人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即使是皇后,不生儿子也得退位,这样看来,慈禧是不应该被休掉的,因为她生了后来的清穆宗同治皇帝载淳。这时候有人就要说了:皇帝只有一个,妻子一大帮,不可能每个都生儿子,那些不生儿子的妃嫔都要休掉吗?这时候我们就要解释一下了:古代从来就没有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连皇帝都不例外,只有皇后属于妻,皇贵妃以下直至答应常在,都属于妾,生不生儿子都不打紧。

真正有麻烦的是同治皇帝的孝哲毅皇后阿鲁特氏,没有生子的她,不明不白地死掉了,有人说这是慈禧下的手——这是一种“恩典”,起码比废后要体面得多。

慈禧虽然生了儿子,但是要放在明朝民间,她也会被休掉,因为她犯了七出中的第二条:“淫佚”。慈禧还把脸丢到国外去了:有个叫巴恪思的大不列颠男爵自己写了一本回忆录,承认了他与慈禧之间的感情。与慈禧犯了同样错误的梨园弟子多得数不胜数,什么神探难断家务事、一指禅、做头发,读者诸君能举出一百个例子来,笔者这里就不饶舌了。但是要强调的一点是,按照明朝法律,如果妻子犯了这个错误,是要净身出户的。想平分一半家产,或者把离婚拖入持久战,等着丈夫电影后上映“分一半片酬”,那也是连做梦都不能想的。

离婚46条规定(大明律规定男女离婚七出三不去)(3)

​不事舅姑,指的是不孝敬服侍公婆,这一点在皇家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们都有专人照顾,所谓的“事”,也就是逢年过节过生日送点礼品,平时按规定问安就行了。这里我们就要看看倒霉的额附了——他们娶了公主之后,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额附是不可能纳妾的,即使是到风月场所消遣,也会被公主带来的太监嬷嬷痛打。至于想让公主去服侍公婆,那简直是做梦:公主是主子,公婆是奴才,是要反过来“事”的。即使是和珅位居一品忠襄公、内阁首辅、领班军机大臣,见了儿媳妇十公主(固伦和孝公主),也得磕头。

多言不是碎嘴子,叽叽喳喳欢快活泼没有被逐出家门的危险。这里的多言指的是传闲话挑拨是非,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扯老婆舌”。这一点在清朝到时不好找实例,因为真正的清朝后宫不是说满语就是说蒙语,咱们听了也不懂。咱们只要知道所谓“多言”就是谣言制造者就行了。

盗窃很好理解,不管是把娘家的东西偷到婆家,还是把婆家的东西偷到娘家,都属于盗窃,只不过回娘家刮地三尺是公婆和丈夫喜闻乐见的,一般不会被休,贴补点娘家,大度的夫家也不会追究。唯一不可原谅的,是偷别人家的东西,比如去隔壁王家偷了一些东西,这属于“违背道义”,时一定要备赶出家门的。

离婚46条规定(大明律规定男女离婚七出三不去)(4)

​妒忌就不用说了,因为这现在根本就不叫个事儿——因爱生妒,如果老婆不妒忌,那肯定是她已经做了初一,这才允许你做十五。恶疾也不是说妻子有病就放任不管,而是得了传染病或者严重影响观瞻不可以参与祭祖,这就要退位换人,该照顾还得照顾。这两个方面就不举出实际事例了,因为一个涉及隐私,一个属于不幸,不可说与不该说的,咱们少说为佳。

咱们着重要说的是三不去,也就是三种情况下男子见异思迁始乱终弃,是要被按倒了打板子的。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看《铁齿铜牙纪晓岚》,我们就会发现里面有很多该打板子的角色。

三不去的第一种,是“与更(经)舅姑三年丧”,也就是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那就不能被逐出家门了。但是上有律条下有对策,很多我们尊敬的大师比如某某,他的办法是“停妻另娶”,老家的妻子放在那里不休也不见,任由原配给父母养老送终,自己在外面一边写书骂人,连秦始皇都敢骂,最后把自己骂成了名人,另一边却跟女弟子或异族女子双宿双飞生儿育女。这要是被朱元璋抓住,那一定是先痛打八十大板再说。

离婚46条规定(大明律规定男女离婚七出三不去)(5)

​三不去的第二种,是“前贫贱后富贵”,也就是“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这一点唐朝尉迟敬德和房玄龄做得都不错,很多在电视剧里一本正经的人物,前任妻子在他贫贱的时候不离不弃,以为能守得云开见月明。但是云也开了,月也明了,却没妻子啥事了——有一大群更轻漂亮的在那等着呢。面对这种诱惑,即使是当了将军也不能免俗:小鸟依人,只能放前任的鸽子。

三不去的第三种,就是有所娶无所归。这才是真正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能让离了婚的妇女无家可归——未过门前娘家父母健在家门兴旺,你看老丈人家道衰落,就想另攀高枝,放任离婚后的妻子流落街头,这在古代律条中是绝对不允许的。当然,现在只要演过几部影视剧会唱几首歌,抚养费还是出得起的,所以这一条已经失去了约束力。

我们总说古代法律不近人情,但是看了《大明律》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似乎隔着封面都等感受到人性的关怀,特别是违背这十条的男女要被杖责八十或一百,还真有点大快人心的意思。最后就要请教读者诸君了:按照《大明律》的规定,您所知道的那些男士要被杖责八十,又有哪些女士应该被杖责一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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