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分封制的演变:西汉的给平民封赐爵位制度(1)

 汉二十等爵制萌芽于春秋时期军功爵制,直接继承于秦二十等爵制,西汉建立后,成为唯一合法爵制,在两汉政治舞台上发挥过重要作用。汉二十等爵制具有自己的特点,贵族爵、官爵、民爵有了严格界限,封赐原则多元化,秩序结构色彩越来越浓厚。自西汉中期以后,二十等爵制逐渐趋于轻滥,东汉建立后,得以短暂复兴,而后趋于衰亡。

  萌芽于春秋时期

《汉书·百官公卿表》完整地记载了汉二十等爵制:“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二十等爵制萌芽于春秋时期各国的军功爵制,当时,我国奴隶制社会发生巨变,新兴地主阶级和工商业者掌握了大量社会财富,他们进而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广大奴隶阶级和新兴农民阶级也急于摆脱被奴役的地位。在平民和奴隶的不断反抗下,新兴地主阶级便向奴隶主贵族展开了夺权斗争,军功爵制便在这一背景下产生。齐国是最早建立军功爵制的国家,《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前552),“(齐)庄公为勇爵”,宋、秦、楚等国也相继出现军功爵制,成为二十等爵制的雏形。

秦孝公三年(前359)、十二年,商鞅先后两次变法,综合吸收了各国军功爵制,结合秦旧有爵制,制定了秦军功爵制,《商君书·境内》记载了商鞅初创的军功爵制,其爵称与爵序大致为:一级以下有校、徒、操,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客卿,十一级正卿,十二级大庶长,十三级左更,十四级中更,十五级右更,十六级少上造,十七级大良造。

无论从爵称还是从爵序来看,《商君书·境内》中的商鞅军功爵制与《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秦二十等爵制有着明显区别。这说明商鞅创立军功爵制后,经过不断发展、演变和完善,在秦统一六国后,才正式确立了秦帝国的二十等爵制。二十等爵制极大地鼓舞了秦军的士气,使秦国军队所向披靡,秦始皇正是倚靠这支强大的军队统一六国、北击匈奴、南平百越。

逐步形成自身特点

汉二十等爵制继承和发展了秦二十等爵制,特别是汉帝国建立之后,由战争轨道转入休养生息,统治者逐渐把目光转向国内以稳固统治,汉朝的任何上层建筑必须要服务于这一转变,激励军功的二十等爵制,逐渐转变为帝国管理贵族、官吏、庶民的封君食邑赐爵制。在这种新形势下,汉二十等爵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首先,汉二十等爵制中贵族爵、官爵、民爵有了严格界限。受到周爵的影响,汉二十等爵制大致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侯级爵包括彻侯、关内侯,二爵均为汉代的贵族爵。汉统治者对于彻侯、关内侯的封授十分严格,皆因功、亲、恩、德而封,拥有极高的政治地位与广泛的特权,与前十八级爵天壤悬隔,汉代官、民难以企及。秦汉之际战事繁多,以功获爵者为数众多,不断冲击着二十等爵制的分层,导致每个爵层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促使各爵层之间形成新的界限,高低爵逐渐形成。在“高祖五年诏”中,以第七爵公大夫作为分界爵级,成为高等爵位的起始点,但这一界点并不稳定,由于汉初规模庞大的军功爵群体的形成,拥有低级爵位者不断累积,逐步突破界限,进入高级爵层,所以统治者被迫提高高等爵位的起点,公乘则成为高爵的起始爵位,《汉书·高帝纪》载:高祖八年(前199),“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十二年,诏曰“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将秩级与爵位相结合,通过较为固定的秩级界限,来稳定高、低爵的界限。至此,官民爵位、高低爵位的分界才日趋稳定,第一级公士至第八级公乘一般赐予低级官吏和庶民,成为民爵,但“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第九级五大夫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一般赐予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成为官爵。贵族爵、官爵、民爵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可逾越,从而确保了贵族爵、官爵拥有者的利益。

其次,汉二十等爵制的封赐原则多元化。二十等爵制,“皆秦制,以赏功劳”,从商鞅变法开始,确立了计功授爵的原则,授爵完全依照功劳大小,目的在于激励建功,以爵授官,以爵授田宅,以爵授庶子,人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完全依照爵位赋予。进入西汉,伴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以及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军功原则遭到破坏,德、仁、恩、义、亲、贤成为封授的重要原则,无功而封侯者比比皆是,两汉分封了大量的王子侯、外戚侯、恩泽侯、宦者侯。无论是民爵还是官爵,若皇室、国家遇有喜庆婚丧等大事,皆可赐予爵位,成为统治者粉饰太平的点缀品,八级民爵已成虚衔,获赐者享受不到任何待遇。

再次,汉二十等爵制中的秩序结构色彩越来越浓厚。在封授侯爵时,朝廷在宗庙中举行宴饮,按照其新爵来定位在宴饮中的席次,不但给列侯以名义上的位阶,更为重要的是,在历代先皇的神主面前,对席次所示的身份加以确认,在神与人之间,缔结了与皇权之间的盟约,编入新的爵位秩序之中。在赐予官、民爵时,也要在里社中举行“大酺”,即群饮,《汉书·景帝纪》载:孝景后元年(前143)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被赐爵者被赋予了新的身份,而这种新的身份,在社中神像前所举行的宴饮仪礼中,由新确定的席次加以确认。在神、皇权、人之间,缔结了一份誓约,这些新的被赐爵者成为了新秩序中的一员。通过二十等爵的推行,汉朝构建了一个上至庙堂,下至乡里社会的体系庞大的爵制秩序,通过这一秩序结构,皇权突破了地域、时间的限制,同其中的每一个臣民建立了直接关系,专制皇权的触角延伸到每个有爵者的身上。

  逐渐贬值而趋于轻滥

西汉建立后,高祖刘邦承认并满足了拥有八级公乘以下爵位者的待遇。但是,随着大规模卖爵以及赐爵的盛行,二十等爵制逐渐贬值而趋于轻滥。汉文帝以后,不断出现土地兼并的浪潮,尤其是田庄经济的发展,名田制遭到破坏,以此为经济基础的二十等爵制虚有其表,难以继续存在。汉武帝之后,国家的官员选拔制度逐步完善,如郎官制度、赀选制度、察举制度、太学制度、征辟制度,出现了官爵逐渐分离的趋势,二十等爵制失去了作为参政阶梯的意义,也就失去了政治活力。至汉武帝时代,二十等爵中除了关内侯、列侯还拥有实际的政治地位,享有实际的经济利益,其他爵级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东汉时期,专制皇权进一步加强,豪强地主势力进一步膨胀,就连列侯爵也趋向于轻滥,由原来的一等县侯变为县、都乡、乡、都亭、亭侯五等,东汉已不再赐予吏六百石以上爵位,虽然仍保留着赐民爵的制度,已是毫无意义了。二十等爵制完全名存实亡,正如王粲在《爵论》中所说:“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二十等爵制中的列侯、关内侯爵作为分配统治阶级内部利益的重要手段,逐渐与五等爵制融合,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而赐民爵作为统治者粉饰太平的重要手段,为后世统治者所采纳,一直延续到唐朝初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两汉封国‘诸子’与齐鲁文化的主流化研究”(17CZS008)、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汉代封国‘诸子’与齐鲁文化研究”(15DLSJ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

汉代二十等爵制兴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秦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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