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邓伟、通讯员楚仁轩、实习生徐晨曦)近日,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这是我省首次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激励和保护全社会创新,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经济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经济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湖北首次制定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经济专业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条件

湖北日报讯(记者邓伟、通讯员楚仁轩、实习生徐晨曦)近日,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湖北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这是我省首次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职业发展和队伍建设,激励和保护全社会创新。

《条件》明确,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参加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评价标准按照“干什么、评什么”,根据申报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上的岗位职责,将知识产权的申请、无效(异议)、商业合同的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等业务,完成审查重大知识产权入股、转让、质押融资、实施许可等项目,完成知识产权纠纷、争议、无效、诉讼、调解等案件,参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情报分析、专利导航、统计分析、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以及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注重考核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运用、日常履职表现、学术科研能力等内容,提升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条件》提出,对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两名以上知识产权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逐级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不再要求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职称,直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以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人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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