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的程序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4个步骤进行:一是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二是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三是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四是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民主生活会的领导监督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工作,是确保民主生活会开出高质量好效果的关键所在。《若干规定》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同时,还对加强督导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上级党组织应当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负责。
对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派人列席下一级各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若干规定》明确,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本文摘自《党规党纪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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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74-0989-2 定价: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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