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雁小宣为大家分享两个真实案例,希望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和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大家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全国交通安全日提醒?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全国交通安全日提醒(全国交通安全日)

全国交通安全日提醒

今天(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雁小宣为大家分享两个真实案例,希望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规制和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大家知法、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案情回顾一:

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雁塔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丁字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轮椅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雁塔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顾二:

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雁塔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中段时,与道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后被赶赴现场的交警查获。经对李某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5.4mg/100ml。经鉴定,李某驾车时体内的血醇浓度为175.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雁塔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通无小事,安全靠大家!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如果,莫冲动!严禁酒驾和毒驾、拒绝疲劳驾驶、一盔一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让我们一起摒弃陋习,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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