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公共事件的发生,往往同时伴随着信息的爆炸。爆炸式的信息包含着民众的关切,反映着民众的热议,但也常常夹杂着干扰性的噪音和有害的杂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相关的消息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信息的公开和传播让大众得以及时了解疫情发展情况,也传递着万众一心、团结抗疫的正能量。但与此同时,不乏别有用心之人恶意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给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秩序带来极大干扰。如何从多角度认识谣言现象?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如何正确地界定谣言,进而作出精准的司法干预?
对谣言的认知尚需细化和深化
我国并不缺少对谣言的法律规制,从刑事规范领域的相关法律,如《刑法修正案(九)》,到公共社会生活领域的相关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再到关于互联网信息内容和生态治理的各类法律文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散布谣言”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多次出现。
然而,什么是谣言呢?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何谓没有事实根据?其判断标准是什么?具体的界定却非常模糊。当“谣言”作为法律规范用语被普遍使用的时候,并没有一个具体和明确的法律解释。进一步地说,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在反映谣言传播规律的基础上,构建起科学的规制体系,在严密性、严谨性以及过错与力度的相当性等方面还显得比较简陋和粗糙。
在移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在疫情暴发和信息爆炸的背景下,如何识别和规制网络谣言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我们看到,一个流言就可以让一个产品在全国瞬间断货;我们也看到,人们在严肃地反思“吹哨人”的保护问题;我们还看到,对谣言的司法规制稍有不慎,反而容易引发更大的舆情和危机。
在此情况下,如果只是简单地用“没有事实根据”来理解谣言,进而予以司法干预,就未免过于草率了。站在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谣言,如何把握对谣言的法律规制,才更科学、更合理?在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谣言有一个多维度的再认识。
何为破除谣言、化解舆情的根本之策?
谣言,被称为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大众传播媒介。所有的谣言,都具有一个二元的信息结构和表达结构,即作为形式的表层信息和作为实质的深层信息。表层信息的特点是,来源神秘、内容夸张、高度模糊,谣言的失实和荒谬基本都出现在这个部分。但这只是为了传播而采取的形式,一个谣言之所以能够被广泛传播,不仅在于它的形式,更在于其传达的实质,即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所反映出的社会焦虑。
举例而言,古代版的谣言说“黄河清、圣人出”,它是要告诉我们,圣人住在黄河里吗?他出不出,跟黄河清不清有何因果关系呢?其实,它要传递的深层次信息是“天下苦秦久矣”,时局将变。现代版的谣言说“快餐店的鸡有四只翅膀”,这是在说生物技术突破或者某种基因变异吗?当然不是,它要传递的深层次信息是快餐行业的食品安全可能出现了问题。
因此,站在有效治理的角度来说,能不能解决好谣言问题,关键在于能不能过滤掉谣言的表层信息,接收到深层信息,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行动。识别谣言的深层信息,解决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切实回应其所反映的社会焦虑,才是破除谣言、化解舆情的根本之策。
如何才能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人们为什么容易相信谣言?这与我们的三个天性有关。第一,我们不喜欢不确定的未知,喜欢确定的答案;第二,我们不喜欢复杂的东西,我们喜欢简单;第三,我们不喜欢无趣的东西,我们喜欢戏剧性。而谣言刚好满足了这几个特点,比如将癌症的病因解释为酸碱失衡,将某个政治事件解释为阴谋论,都是简单、戏剧性、言之凿凿的答案。
尽管人们容易相信谣言,但大部分人却不愿被谣言俘获。怎样才能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呢?讲到底,这是一个确证和信念的问题。
当我们说一个消息是谣言的时候,就说明我们已经确证它是假的了。这个确证真伪的工作,仰赖于科学和科普,仰赖于专业和专业人士,也仰赖于掌握正确的方法和工具,比如:学会六步质疑法、科学上网、善用检索工具、阅读第一手信源、尝试用逻辑和常识去解读,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确证真伪。
当我们还没有确证消息的真伪时,接不接受它,则是一个信念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这样一种话语结构,在没有进行验证之前,我们是保持怀疑,先批判再决定要不要接受,还是先接受了再说?这是一个思维方式和认知结构的问题。遇到信息的时候,首先要怀疑,要验证。
无论是确证还是信念,首先都取决于教育,包括对民众的科学素养和媒介素养教育。所以,站在受众的角度来说,教育对于不信谣、不传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谣言的三个关键词
传统理论认为,谣言是一种由口头或电子通信手段进行传播的信息,其内容没有经过事实验证,也没有可靠的信息源头。在这一定义中,谣言有三个层面、三个关键词:第一是“信息”,谣言本身是一种信息,包含了一定的信息量;第二是“未经证实”,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信息;第三是“传播”,谣言的生命在于传播,没有传播,谣言便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简单事实、复杂事实和观点。简单事实,类似于“某某名人去世”这种谣言,只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传播,只要提供正确、权威和充足的信息获取机会,就很容易被辟谣。复杂事实,比如马航事件,真伪的辨析并不那么简单和容易。涉及复杂事实的谣言,常常将错误的知识、拼凑的材料和各种阴谋论包裹在专业和博学的外衣下,往往要经过多轮传播才被辟谣。如果当中还涉及利益相关方的“公关”,事实则往往更难被看清。观点,基本上很难被简单地定性为是否是谣言,更难被辟谣消解。
因此,某个信息是否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证实或证伪,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本身的类别和层次。
如何把握打击谣言和保障言论自由的平衡
信息有简单事实、复杂事实和观点之分,对信息的确证过程也有难易之分。
我们首先可以把“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区分为两种:内容虚假的信息和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虚假的信息必然没有依据,当属谣言;未经证实的信息,则需要进一步辨析。实践中,有时候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些信息最初被认定为谣言,但后来经证明属实。如果简单将“未经证实的信息”认定为谣言,显然扩大了打击面,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之嫌。因此,从最终结果的角度,还要再进一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信息最终被证伪;二是信息尚未被证伪,或暂时无法被证伪。那么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应当如何判断?此时,我们需要做进一步的审查,仔细辨别和审慎判断信息的制造者和有意传播者,在制造和传播信息时是否具有一定的依据。对有一定依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谣言;完全没有依据的,一般属于谣言。
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谣言时,需要对信息进行分层、分类,并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作进一步限缩,将谣言界定为传播内容虚假的,或者未经证实且明显缺乏依据的信息。
但是,仅仅掌握信息界定的分寸是不够的,如果要对制造和散播谣言的行为人作出司法干预,我们还需要把握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而言,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散布谣言”,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客观上,行为人所散布的言论能够被确证是虚假的、伪造的,或者未经证实且明显缺乏依据的。在被确证为“谣言”之前,其言论表达只能被看作是“待证言论”;第二,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在实践中,对复杂事实的认知、对观点真伪的界定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同时遵循主客观两方面的认定原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本不应该认定为谣言的言论表达被扣上“散布谣言”的帽子,于法、于理都难以自圆其说,李文亮医生的遭遇所引发的舆论震动就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无论是从谦抑性的角度,还是从保障言论自由的角度,只有对信息界定分类限缩、对行为人的判断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才能在最大程度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精准地惩治恶意造谣者和传谣者。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随着信息披露日益公开、透明、及时,相关谣言正逐渐丧失其生存空间。营造适当的言论环境,提高自身的认知能力和科学素养,坚持慎重、理性地看待问题,消除谣言滋生的温床,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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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盛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