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通讯员 冯进富

今年4月7日22时35分许,京港澳高速公路北往南韶关乐昌市路段,一辆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前方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牌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尾部,事故4人死亡、5人受伤。9月7日记者从韶关市交警部门获悉,韶关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通报了京港澳高速“4.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韶关高速交通事故(韶关通报京港澳高速)(1)

事故原因:小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半挂车超载且车速低于最低限速

韶关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认定,事故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唐某立长时间昼夜驾车出行未得到充分休息的情况下,疲劳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超过道路限定的最高速度行驶,且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是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牌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黄某国驾驶车辆牵引的挂车尾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及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车辆超载在高速公路以低于限定的最低速度行驶。

通报称,这起事故反映出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等教训。调查认定,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唐某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调查认定,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牌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黄某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小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通报称,根据调查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粤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唐某立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牌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黄某国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韶关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事故调查组未发现其它乘坐人有引发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故彭某英、廖某环、李某军、陈某兰、马某运、尹某德、周某胜、杜某达不承担事故责任。

韶关高速交通事故(韶关通报京港澳高速)(2)

相关处理:由湖南郴州和江西宜春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在货场安装的称重设备无法满足日常称重所需的情况下,介绍赣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不具备相应称重资质的称重设备,且已知该车车货总重达49380kg属于超载的情况下,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其违反《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湖南省郴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郴州市苏仙区草田铺废旧物资收购中心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郴州市苏仙区栖凤渡镇107国道中炼石化顺风加油站旁边地磅站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利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称重设备从事有偿的称重服务,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对肇事半挂车进行检测时,对赣C号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进行外观查验时没有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没有使用量具进行实际数据测量,只是采取拍照形式,存在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的要求进行检测的问题,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该公司加强车辆检测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同时对郴州市交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等未落实到位。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江西省宜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成该公司加强人员、车辆安全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同时对樟树市经楼镇兴盛运输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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