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牌租赁新消息(出租北京车牌配置指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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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配置指标需要根据新能源小客车、普通小客车等不同需求,通过轮候、积分排序、摇号等方式取得。实践中,出现有些人需要购买小客车而没有指标,而有些人暂时不需要购买小客车但获得了指标等情形。部分有指标的人,将指标出租,让别人使用其指标买车及使用,自己收取租金。在有些人看来,这无疑是双赢的选择,指标方不但可以取得不低的经济收入,还能保留指标不至于到期作废,使用指标方则能解决无车使用的困境。但是,这种“双赢”,真的是双赢吗?

我们设定一个业务中接触比较多的场景:张三在五年前通过摇号取得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由于当时其还是一个刚毕业不久的姑娘,没有结婚,工作单位离家很近完全可以走路上下班,没必要购置汽车。李四是张三的远房亲戚,听说这个情况后,想租用张三的指标购车,张三一开始不同意,最终经不起妈妈的游说,与李四签订《指标租赁合同》,约定李四使用张三的指标购车,每年向张三支付人民币五千元的租金,租赁期限是五年。五年后,租赁合同到期,并且张三自己也结婚生子,需要购车,于是向李四提出要回指标,没想到李四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我们来简单地探讨一下张三在指标和已经收取的租金方面存在哪些风险:

一、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极有可能行不通。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数量调控的有关规定,张三的小客车配置指标是通过摇号取得,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实质是购买车辆的资格,并非财产权,不属于张三的私人财产,不适用返还原物纠纷。有法院认定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在受理案件后,又通过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如果李四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张三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是北京市政府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所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李四需要使用本市小客车指标,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李四与张三签订《指标租赁合同》,通过不被允许的租赁指标的方式,使用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一般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以《指标租赁合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应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张三存在需要向李四返还已经收取的两万五千元租金的风险。

三、张三存在小客车配置指标作废,且三年内不能参与摇号的风险。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张三对外出租指标的行为,如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则有可能面临指标被管理机构公布作废的风险,且张三在三年内还不能另行参加摇号。

注:现有政策不允许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对外出租,我们取得小客车指标后,应自行使用,如对外出租,除本文所述风险外,还有其他诸如交通事故被诉等风险,由于个案具有复杂性,本文不再一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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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具有复杂性,需要结合证据具体分析,请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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