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了人寿保险算共同财产吗(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A女士先后两次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间为6年。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A女士。2015年4月,A女士与丈夫B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对其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截止2016年3月底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6.4万元,现B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分红型保险是否可以作为财产分割?

婚后买了人寿保险算共同财产吗(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分红型人寿保险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

检察君普法开始

对于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首先要看购买保险的费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其中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如果投保的费用为A女士个人财产,则保单现金价值属于A女士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反之,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则保险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

问题一:如何认定投保的费用是来源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有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

因此,本案中,应根据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保费用的来源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问题二: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分割方式是什么?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三)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三: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缴纳,该如何处理?

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来源 | 天桥区院

<济南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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