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已进入提质增效、服务大局、增强能力的阶段。长三角作为我国对外开放新高地,其高等教育区域一体化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为该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长三角地区中外合作办学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不同时期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为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辐射作用,本文从健全区域合作体制机制;聚焦数字化、信息化,创新“互联网 教育”模式;加大引才聚才,建立区域内人才智库;加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质量保障区域性和全球性网络等四个方面提出该区域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的途径。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融合发展、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和推进教育现代化区域创新试验的重要任务。2020年,《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印发,提出要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长三角率先开放、先行先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培养更多高素质国际化人才。长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结合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的视角研究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对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培育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一、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

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开启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掌握部分办学自主权的长三角区域内高校开始主动顺应区域经济发展,尝试跨行政区域教育市场的创建。[1]纵观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历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带动下,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1. 萌芽阶段(1992-2002)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长三角15个城市联合召开长三角城市经济协作办(委)主任联席会议,建立政府协商机制,正式开启了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2]由于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存在高度耦合关系,这一时期区域教育一体化政策文件虽尚未形成,但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开始跨界流动。办学主体不再受区域的限制,多校区办学和异地办学的现象出现。

2.全面推进阶段(2003-2013)

自2003年起,长三角两省一市教育行政部门就三地教育合作达成共识,并签署《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和《长三角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合作组织合作协议书》等政策文件,推动区域人才开发开展交流与合作。随后沪、苏、浙三地签订《关于加强沪苏浙教育合作的意见》,标志着长三角教育合作正式启动。[3]2012年,安徽加盟长三角教育协作体,三省一市的区域教育一体化新格局形成。这一时期,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的管理者与实践者在平台建设、资源共享、学分互认、交换生计划、建立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和实践。如2006年,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和浙江理工大学启动“长三角六高校交换生计划”。

3.快速发展阶段(2014-2018)

201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教育改革与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提升区域教育的整体水平,努力构建具有区域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区域教育体系。[4]文件对区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并就区域高校交流合作、区域教育协作发展平台、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区域性师资队伍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这一时期,高校合作联盟、交换生计划、学分互认、名师资源共享、师资培训等多个合作项目得以开展且不断深入。

4.高质量一体化阶段(2019年以来)

2019年,《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继印发,明确提出要构建长三角教育协作发展新格局,指出要推动大学、大院、大所全面合作、协同创新,联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鼓励沪、苏、浙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到安徽设立分支机构。推动高校联合发展,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打造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昆山杜克大学等一批国际合作教育样板区。[5]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区域联盟协作和共建共享行动范围进一步扩大,开始谋求区域高等教育更深层次的融合与互动。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尝试,长三角高等教育区域发展层级由协商联合、协同联动、协作联盟到融合“联姻”,[2]形成了互利共进、合作共赢的区域化发展态势。

国际合作办学质量(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研究)(1)

昆山杜克大学第二校园国际化学习项目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本科生(本刊资料图)

二、中外合作办学区域一体化发展及政策轨迹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息息相关。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不同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国家和地方出台了相应的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引导和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序发展。伴随着区域教育一体化发展,在合作办学领域,国家层面对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导向性也日趋明显。

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基本停留在招商引资上,常被称为“合资办学”。[6]合作办学多集中在高校层面,如复旦大学合作举办中美法学培训班,天津财经学院(现天津财经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市大学合作举办工商管理硕士(MBA)班等。截至1994年底,我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0余个(以机构为主)。[7]

1995年,国家教委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文件明确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部分审批权限。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合作办学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沿海地区申报数量大幅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覆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域分布看,中外合作办学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沪、苏、浙两省一市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位居全国前10。

国际合作办学质量(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研究)(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情况,截至2022年5月)。数据来源: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机构和项目名单,不包括已停止招生的机构及项目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成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史上第一部法规,是中外合作办学政策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2004年,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提出具体的政策规范,对《条例》进一步说明。《条例》颁布与实施后,教育部依法批准了3所具有法人资格、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2所均分布在长三角,即宁波诺丁汉大学(由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合作举办)、西交利物浦大学(由西安交通大学与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举办)。2006年,《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明确四个“三分之一”原则,首次在文件中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8]随后,《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相继发布,就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策,以保障和提升中外合作办学质量。2007年底,83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核准通过复核,其中机构126个、项目705个。[7]

201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发布,明确质量保障建设的总体目标,提出加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统筹管理。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开展高水平、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至此,在政策供给方面,质量与效益共同提升、推动形成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示范区域已经成为政策制定者的关注重点。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2019年,教育部在上海试行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制,在全国范围内深化“放管服”改革,试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制是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的积极探索。

截至2022年5月,全国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306个,覆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如表所示,全国有近四分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落户长三角地区。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的跨越式发展离不开高等教育的规模化发展、内涵式提升和集群式布局。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大户,长三角要加快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打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

三、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存在的瓶颈问题

1.区域内体制机制建设不够健全

自2005年长三角高校合作联盟成立以来,长三角各级各类教育联盟机制相继建立,成为推动高等教育联动发展的新模式。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2014年中外合作大学联盟成立,由9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组成,该联盟每年举办“中外合作大学校长论坛”。2016年,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涉外办学研究委员会成立,为成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共商发展的平台。区域联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高校的集群和协同效应。然而,长三角高校分布三省一市,隶属关系不同,区域行政壁垒未被打破,合作过程中存在不少挑战。第一,条块管理与分级管理体制阻碍了大学联盟的深度合作;第二,资源的稀缺性和排他性决定了联盟高校间存在竞争;第三,多数联盟只涉及高校间合作,没有充分吸收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使得合作对象、合作层次与合作内容单一;第四,联盟内部还未建立完善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大部分联盟缺乏有效制度支撑。

2.优质教育资源引入范围和流动性有待提升

中外合作办学需要引进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并加以吸收、消化、融合和创新,更好地为我所用。优质教育资源可以是国外高水平知名院校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等,可以是国外有特色并成体系的学科和专业资源,也可以是新兴或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学科领域的技术。目前,长三角优质教育资源引入与发展方面同样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第一,从中外合作办学涉外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上的数据来看,中外合作办学学科专业主要集中在工学、理学、管理学等领域,文学、哲学、艺术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占比不足20%。第二,从满足四个“三分之一”条件来看,中外合作办学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方课程引进还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目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主要由中方开设,中外方共同开发的课程占比不高。第三,中外合作办学主要集中于引入外方优质的学科专业、教材、培养模式等“单方面的输入”,而在科研和产学研合作领域中外“双方面的输出”成果较少。第四,从三省一市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来看,沪、苏、浙相较于皖有明显区位优势,优质资源区域共建共享、互通流动不足。

3.高水平师资力量不足影响中外合作办学内涵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实力的重要保证。综合当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个别机构和项目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多为外方选派,少数是通过院校公开招聘。这些教师的普遍特征为短期来华授课,偶尔也出现过“飞行教学”的情况。第二,有的项目外方派遣来华授课的教师并非外方合作院校教师,而是来自社会临时招聘。第三,除上海纽约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温州肯恩大学等中外合作办学大学外,部分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中方师资队伍结构中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比不高。第四,对中外合作办学中方教师和外籍教师尚未形成一套从聘用、管理到考核、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和体系。

4.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尚待完善

质量评估与质量认证是建设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9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国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主要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通过单位自评、网上公示及综合评议开展评估。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开展跨境教育质量保障与认证,以及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国内虽做了大量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但仍面临不少挑战。第一,在质量认证方面,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依赖于外方院校所在国专业组织的质量认证或外方院校的质量评审,如英国QAA评估、德国ACQUIN专业认证、欧洲EQUIS认证等,而忽视了自身认证评估机制的建设。第二,中方院校除了参与教育部及外方合作院校开展的常规评估工作外,还未形成一套对外方合作院校反向评估的体制机制,对于外方合作院校的质量把关不足。第三,境内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起步较晚,区域性中外合作办学认证机构还未形成规模,社会公众等其他平台评价和监督尚待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与认证积极性较低。

国际合作办学质量(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研究)(3)

宁波诺丁汉大学教学日常(本刊资料图)

四、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协同高质量发展路径

1.健全区域合作体制机制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第一,加强政府层面的引导与支持。鼓励支持高校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深化“放管服”,授予“双一流”建设高校一定外事审批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区域联盟活动,提供宏观战略性指导,并支持联盟高校签署一体化发展教育合作协议,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强化校企合作与内外支持。推动大学联盟持续发展,需要激活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地方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社会团体和师生、校友等个体,都是落实一体化发展的参与主体,要充分激活其热情,形成合力。第三,加强区域联盟内部建设,丰富信息沟通渠道。除了定期的工作会议机制外,联盟要加强组织和规章制度建设,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框架和行动遵循。多渠道加强区域联盟成员间的沟通,增强认同与互信互赖,以更好实现共建共享,促进互利共赢。

2.聚焦数字化、信息化,创新“互联网 教育”模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2022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面对“两个大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影响,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发展应牢牢把握第四次工业革命带来的新契机,利用好互联网、云平台、智慧校园等,推动建立教育大数据仓,促进教育数据的贯通共享。一是积极探索数字化教学平台建设,推进各学科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打造在线教育资源共享平台,促进理、工、文、哲、法、史、教等各学科领域优质资源的引入与流动。二是利用“江苏-英国高水平大学联盟”等中外校群合作平台,加强联盟内高校在科研领域的合作,通过举办线上学术研讨会、学科论坛等方式加强中外学者智库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反哺中外合作办学教学与课程开发。三是建立完善网络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推动学生学分互认。三省一市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大学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建立通识教育网络平台,将国外的通识教育与国内党建优质课程有机融合,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通识教育课程,以满足区域内学生自由学习、充分发展的需要。四是加快建立高校图书馆联盟平台,推进国内外优质电子图书资源共享,使沪、苏、浙、皖的学生均可以接触到新兴学科、“卡脖子”技术领域的前沿知识。

3.加大引才聚才,建立区域内人才智库

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加大人才对外开放力度。要结合新形势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坚持全球视野、世界一流水平,千方百计引进那些能为我们所用的顶尖人才,使更多全球智慧资源、创新要素为我所用。师资力量是高校教育资源的重中之重,长三角中外合作办学质量提升离不开该区域师资力量的共享与优化组合。第一,要加强组织区域内本土和外籍教师专业培训,建立规范的区域性中外籍教师聘任与考核体系。拓展渠道培育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优秀教育名师,以优促优。第二,打造海外高水平人才共聘机制,建立外籍教师综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打造人才智库,推动高层次人才在区域内的流动与共享。营造国际一流的人才生态环境,切实延揽更多优秀学科团队和人才。第三,建立区域内校企共培导师机制。深化推进产教融合,培养一支具有较强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教师队伍。打通校企聘任制度,鼓励高校教研人员赴企业挂职,有效提升教师科研与管理能力。

4.加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质量保障区域性和全球性网络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质量评估与认证体系日趋完善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长三角作为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应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第一,加大长三角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建设,除2004年成立的上海市教育评估协会外,在其他三省(苏、浙、皖)布点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利用地理优势,让更多中方院校主动了解、学习和探索国内外认证体系。第二,通过中外合作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渠道,制定并完善双向评估机制,鼓励中方高校定期对外方合作院校进行办学评估,提升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整体质量,促进合作院校交流与互鉴。第三,我地方评估与认证机构应“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和亚太区域教育质量保障网络组织机构,及时了解跨境高等教育领域质量保障信息和最新动态,并借此平台提升我国质量保障机构的国际话语权,更好地服务于我国跨境高等教育输入和输出的双向质量保障。(作者季晴系江苏省常熟理工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长;印凯系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出国留学服务分会秘书长,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研修学院常务副院长。本文系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涉外办学研究委员会2021年立项课题[SW21C008]成果)

参考文献:

[1]闵韡.以省域促区域:长三角高等教育一体化的目标与路径[J].中国高教研究,2020(12):48-53.

[2]吴颖,崔玉平.长三角区域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演进历程与动力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 2020(41):25-36.

[3]崔玉平,陈克江.区域一体化进程中高等教育行政区划改革与重构——基于长三角高等教育协作现状的分析[J].现代大学教育,2013(4):63-6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教育改革与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2014-06-12).http://www.moe.gov.cn/srcsite/A03/moe_1892/moe_630/201406/t20140612_170722.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EB/OL],(2019-12-01).http://www.gov.cn/zhengce/2019-12/01/content_5457442.htm.

[6]林金辉.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目标及其实现条件[EB/OL],(2018-11-18).https://cfcrs.xmu.edu.cn/2018/1118/c4035a357341/page.htm.

[7]薛二勇.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7(2):24-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EB/OL],(2006-02-07).http://www.moe.gov.cn/s78/A20/s7068/201006/t20100610_89021.html.

来源:《神州学人》(2022年第8期)

作者:季晴 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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