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乘坐你的车受伤,你就应该对我负责。”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游……,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但是,一旦出了事儿,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搭同事顺风车事故责任(有偿搭乘同事顺风车上班)(1)

案情回放:

原告黄某强(化名)与被告刘某国(化名)同在***煤矿上班,原告和其他二位工友以包车的方式乘坐被告的电动车(俗称“老爷车”)上下班,原告给付包车费每月100.00元。2021年5月21日早5时许,被告拉原告及二位工友上班,在行驶至峻德大桥桥头时,与一辆小型机动车相撞,电动车被撞翻,被告刘某某未报警。原告受伤并自行到鹤岗市人民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肋骨骨折。被告事后给付原告2,000.00元医疗费,并承诺对原告的误工费及超过2,000.00元的医疗费一并向原告赔偿。后来,原告索要误工费及营养费,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将被告起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伤残赔偿金:62.230.00元;2.护理费:7,454.00元;3.营养费:6,000.00元;4.误工费:24,510.00元;5.医疗费:1,562.00元;6.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7.司法鉴定费:1,510.00元;上述合计:105,266.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鹤岗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伤残十级;2。误工期限120日;3.需一人护理60日;4.需营养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2,000.00元医药费。原告黄某强在鹤岗市***煤矿从事*****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以包车的方式乘坐被告的电动车上下班,原告给付包车费每月100.00元,系有偿使用行为,符合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要件,认定原告黄某强与被告刘某国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国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已支付报酬的原告黄某强安全的送达目的地,现原告在乘车期间受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伤害为第三人引起,与自己无关,可在对原告承担承运人责任后,向肇事方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根据双方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原告的收入等情况,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医疗费:1,585.48元;2.司法鉴定费:1,510.00;3.残疾赔偿金:62,230.00元;4.误工费:18,800.00元;5.护理费:7,454.00元;6.营养费:6,00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8.被告已支付2000.00元医药费,应在总数中予以扣除;以上合计:96,579.48元。

(来源: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分析:

一、本案中存在四个法律关系:

1、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小型机动车相撞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2、原告乘坐被告的车辆,被告每月收取包车费1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3、原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工伤的法律关系;

4、本案是一辆小型机动车与被告的电动车相撞,如果被告认为该起事故是由对方引起,被告在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后,可以就赔偿款向肇事方行使追偿权。

二、原告是否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本案原告可以选择提起交通事故侵权之诉起诉对方肇事人(对方司机或车主、保险公司等主体),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起诉其乘坐车辆的驾驶人(同事),也就是本案被告。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原告只能选择一种法律关系起诉。因此,本案原告选择了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对其乘坐车辆的驾驶人提起诉讼。

那么,有的网友可能会有疑问:什么是旅客运输合同呢?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

另外,原告在提起以上诉讼的同时,又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黄某强还可以另行向用人单位**煤矿提起工伤保险待遇之诉。

也就是说,旅客运输合同违约赔偿款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同时兼得,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只能赔偿一份,医疗费不能兼得。

三、“无偿搭便车”,驾驶人是否应该担责呢?

其实,“搭便车”的情况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比如,上下班、一起旅游、一起购物,共同聚餐后开车送人回家等等,这其中有的是有偿的,收取少量报酬,但绝大多数都是无偿的。这时,有的网友可能会问:如果是无偿搭便车驾驶人要不要赔呢?

“无偿搭便车”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好意实惠”,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国《民法典》2021年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规定,对于“无偿搭便车”的案件,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责任,无偿搭乘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网友们,你们身边发生过类似情况吗?欢迎大家在留言区讨论、收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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