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员工私下换班出车祸公司拒认定工伤”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热议。
简单说下事件经过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同一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
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与轿车碰撞受伤,轿车司机负全责,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
但是公司认为,刘某私下协商换班不仅违规,更不属于公司的安排和意愿,则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将社保局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二人私下协商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是正常上班时间。
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工伤认定常存在争议,上下班路上出意外算不算工伤的案例之前咱们也分享过很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中的员工毫无疑问是在上班路途中发生事故,本人非负主要责任,公司提出的问题在于“员工私下换班后的上班时间与公司安排不符合,不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虽然“私下换班”这个看起来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因素,但换班的行为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并非是出去办私事,在实际工作运行中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此前公司也未予以阻止,说明公司是默认了员工的换班行为。
因此,刘某在上班途中受伤,对方全责,应属于工伤。
当然,如果公司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换班后处理的是私人事务,而不是去完成公司所交办的工作任务,那么该员工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这里不妨猜测一下,该公司很有可能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交社保但员工发生工伤,就变为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影响工伤员工享受工伤待遇。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很常见。这里也希望各单位引以为戒,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在降低自身运营风险的同时保障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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