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法—一列举.为此,《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在具体列举4项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后,第5项设置了一个兜底性条款,以“其他导致夫妻感精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供了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审判实践经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爱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诸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等。
十七、因一方患精神病而离婚
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1)婚前知道对方原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因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使其不致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需注意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1、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时,应尽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强行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其监护人代为诉讼。
2、结案方式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本人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这类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处理。
十八、一方被宣告失踪而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双方事实上已经终止婚姻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对婚姻的期待,以此为由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当在情理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另一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款。
十九、因一方下落不明而离婚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公民下落不明,如果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宣告失踪或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失踪与离婚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过宣告失踪程序可直接提出离婚诉讼。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十、离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规则可归结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具体到离婚诉讼中,就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要求离婚的主张或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住房的分配等诉讼请求提出相关的证据,具体来说应该包括:(1)有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2)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额及自己所主张部分的数额之依据;(3)子女抚养方面,如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应举出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受教育的证据,或者是子女与对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4)如果提出对方有过错行为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举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存在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
二十一、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使夫妻之间因婚姻所发生的身份上、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并产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处理。这些在学理上被统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又称离婚的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
1.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随之消灭。这是离婚最为直接的法律后果。 ’
2.离婚对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男女因结婚而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形成共同生活所必要的财产关系。无论是实行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夫系间的财产关系因离婚而终止,进而发生夫妻财产的清算、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经济帮助的给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等财产处理问题。
3、离婚对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后果。具体包括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和探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费的承担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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