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江苏无锡市一商家因涉嫌销售仿亚瑟士运动鞋被相关部门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后,无锡滨湖区政府维持原处罚。该商家不服,将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一起告上法庭。4月25日下午,滨湖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涉案商品
去年4月,无锡滨湖区市监局接到举报,当地万达广场一商家出售疑似侵权产品,执法人员上门检查后发现上述存在侵权行为的鞋子。检查中还发现,店主陈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的。该局要求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鞋子379双,罚款5万元。
陈某不服处罚,认为其销售的鞋子在显眼位置标注其授权公司的品牌商标,并不会让消费者与亚瑟士品牌产生混淆。该品牌只是与亚瑟士鞋子的“井”字形商标相似,其卖鞋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涉及商标权冲突问题,应当由商标局进行处理。即使最终判定他存在侵权行为,他也仅是出售侵权商品,并非商品的生产方,且有相关进货单据作为证据,只要停止侵权行为就行,而不应当再对其作出没收货物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此,店主陈某于去年11月向滨湖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滨湖区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今年1月27日,滨湖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对行政复议结果依然不服,将滨湖区市监局和区政府诉至法院。
25日,滨湖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滨湖法院审理认为,因注册商标之间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管辖权;但行为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处理。涉案鞋子所注册的商标与亚瑟士商标之间虽有明显的视觉差异,但变更使用使得其产品最终呈现出来的效果与亚瑟士的鞋子近似,滨湖区市监局也是基于这一点作出了行政处罚.
办案法官向澎湃新闻表示,店主向滨湖市监局提交涉案商品进货单据等,客观上已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不难发现商品上的图案与其授权公司自身注册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店主作为销售者应当知道涉案商品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但仍予以销售,“主观不可谓善意”。故驳回原告陈某诉求。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丁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