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不同,我们从有限合伙的定义就能看出来,有限合伙的最大特点和相较于普通合伙的最大不同在于合伙人或者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也就是以其认缴的资本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其次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这点不同于普通合伙。再有一个是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商事行为的特征及经营性的要素(商事主体系列之有限合伙)(1)

我们知道这个公司的制度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在公司法中,因为有法人的概念和投资等规定,所以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在合伙的制度中,我国是在1997年之前,投资合伙企业的,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就导致了投资人不敢投资的问题。自1997年修改之后,有限合伙对投资融资都是非常有利的,也受到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其中原因在于有限合伙存在以下几点优势,1,是责任承担及退出优势,承担有限责任再加第七十三条的退出机制,可以向外转让份额,但须提前三十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2是合伙企业减资程序并不像公司那么复杂,并未对减资作出强行规定,原因在于就是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是有限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一道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即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为基数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在向股东分配利润时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股东所得利润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就是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典型的经营者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责任承担采用特殊规则,这些领域因为专业性强,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所以规则就是合伙人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一个合伙人因为在执业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人仍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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