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土金工作时用于打卡考核的APP,显示有韵达标识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编辑|王剑强 潘莉
从韵达东莞沙田分拨中心到韵达广州市花都分拨中心,路程115公里,是37岁的罗土金此前每晚工作的必经之路。
他穿的工作服、开的货车上,都印着“韵达”字样。他往返运货的两个分拨中心,分别属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广州的控股公司。他一直以为,自己就是韵达公司的员工。
然而,去年2月运货途中的一次意外摔伤后,他才知道,自己陷入了几份“十分复杂”的合同中。
据了解,与他签订合同的,是浙江桐庐科瑞货运有限公司(下称科瑞公司),而且是“代驾”合同;给他“发工资”的,是福建盈禾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禾嘉公司);日常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的,是“韵达东莞车队”。罗土金说,摔伤后,他花费了约3.1万元医药费。他认为自己属于工伤,在与“韵达东莞车队”沟通时,对方不仅没对他进行赔偿,反而当月“工资”还被扣除了2000元。
为此,罗土金将科瑞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8.9万余元。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2月,浙江杭州桐庐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罗土金摔伤后留下很深的伤疤
事发经过
运货途中摔伤
反被扣2000元“安全奖金”
罗土金,1984年出生于湖南,初中文化,进过厂,开过出租车。他说,2020年7月13日,他经面试后进入“韵达东莞车队”工作。
彼时,罗土金还不知道自己并非韵达的员工,与他签订“代驾”合同的,是科瑞公司。科瑞公司一名相关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所谓的“韵达东莞车队”,其实是韵达的第三方物流,由很多不同的运输公司组成,统一由韵达管理,为韵达送货,“合在一起管理,可以节约成本。”
罗土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入职后,“每天晚上七八点靠位装货,凌晨0点、1点或2点发车。装货完毕后,打卡出发,从韵达东莞沙田分拨中心到广州花都分拨中心,必须按照他们规定的路线行驶,到达后再靠位卸货。”
前述科瑞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韵达东莞沙田分拨中心属于韵达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莞韵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莞韵速递公司)所有,广州花都的分拨中心属于韵达控股公司——广州金韵快递有限公司所有。
罗土金说,这段路程长115公里,须在1小时50分钟内到达,超时则会被扣钱,“有时效的运单超时1分钟罚5元,没时效的话,超时1分钟罚1元。运单是否有时效,都是公司规定的。如果因为堵车延误,可以申诉。”
2021年2月8日凌晨2时许,罗土金如往常一样,从东莞出发,行至广州一个服务区时,“下车上厕所,不小心摔下去了,脚后跟很痛。”
罗土金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当时,他给车队队长打了电话,“队长派人把我送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他自己把车开到了广州。”
罗土金提供的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内容显示,他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
罗土金说,他在医院经过19天的住院治疗后办理了出院,并依据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同年9月7日,他再次入院进行“左跟骨内固定取出术、筋膜组织瓣形成术”,并于9月11日出院,医疗费用合计花费了约3.1万元。
罗土金向红星新闻记者说,受伤后,他被车队告知,虽然人受伤了,但是运货车不能停运,“停了要罚款,还要把车子收回来。”无奈之下,罗土金找了一名陈姓朋友为其开车,“每个月公司把工资发给我,我再转给朋友8300元。”
陈姓男子的证明
该陈姓男子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他从去年2月25日开始帮罗土金开车,一直持续到10月底,“每个月他给我开工资,给我买人身保险。”
令罗土金意外的是,去年2月底,他收到工资时赫然发现,少发了2000元。“我问车队怎么回事,车队说因为我出了事故,罚款2000。”
红星新闻记者向上述科瑞公司相关负责人核实这一情况。他称,车队对于司机每年有2000元的“安全奖金”,“罗土金之前出过事故,所以就没有这个奖金。”罗土金对此表示否认,“我就出过这一次事(摔伤)。”
合同困局
合同约定司机“不是员工”
“人身财产损失应由司机承担”
“因为工作受伤了,却还被扣钱”,罗土金对这一遭遇感到难以理解。
他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这次受伤,他才发现,尽管自己每晚在韵达东莞、广州的分拨中心往来,穿的工作服、开的运货车都印有“韵达”字样,但实际上,他并不是韵达公司的员工。
受伤后,罗土金在湖南老家报销新农合时,拿到了自己面试时签订的合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合同全称为“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代驾合同1”),甲方为浙江桐庐科瑞公司,乙方空白,乙方驾驶人为罗土金。
代驾合同1
合同内容显示:“甲方拥有大量运输车辆,需要驾驶人员提供驾驶服务,并需要将客户货物进行装车和卸货;乙方具备货车代驾服务和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经营范围及驾驶员;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本合同。”
该合同第七款“权利与义务”显示,针对乙方有时效要求,即所有车辆将安装“天远系统”进行跟进,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延误,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过程中造成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乙方人员自身或第三人及财务损害赔偿),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罗土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此之前,他一直以为,科瑞公司就是韵达的公司,并没有太过在意;出事后,才知道自己是与科瑞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科瑞公司也并不属于韵达。
罗土金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双方沟通无果后,他将科瑞公司及莞韵速递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护理费、误工损失等共计8.9万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供了另外两份合同,一份是盈禾嘉公司(甲方)与罗土金(乙方)签订的的《经营代理合同》,另一份是科瑞公司(甲方)与盈禾嘉公司(乙方)、罗土金(乙方驾驶人)三者之间的《汽车代驾及货物装卸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代驾合同2”)。
代驾合同2
上述《经营代理合同》显示,现因乙方(罗土金)自行在外商谈为科瑞公司提供代驾及装卸服务事宜,但因乙方作为自然人,无相应的经营资质,无法与科瑞公司达成相应的合作,现意愿与科瑞公司签订“代驾合同2”。
《经营代理合同》同时注明,该协议仅为乙方(罗土金)使用甲方(盈禾嘉公司)名义与科瑞或货运公司顺利达成商业合作使用,“乙方不属于甲方员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也不要求甲方为其办理用工手续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乙方与甲方及科瑞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授权代理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与科瑞公司无关。”
《经营代理合同》还载明,罗土金同意由盈禾嘉公司与科瑞公司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盈禾嘉公司在收到科瑞公司结算款后三日内,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罗土金。”
根据这三份合同:罗土金从盈禾嘉公司处领取“服务费用”,但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仅仅是为科瑞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告上法院
司机称系“劳务关系”
被告公司称系“合作关系”
另外两份合同被提交法院后,罗土金选择了撤诉,并重新提交了诉状,将科瑞公司以及盈禾嘉公司列为了被告,莞韵速递公司则为第三人,他继续索赔8.9万余元。
2022年2月16日,该案在桐庐县法院进行了审理。盈禾嘉公司及莞韵速递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科瑞公司则委托公司员工雷某代表出庭。该案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进行了直播。
直播录像显示,科瑞公司答辩称,其与盈禾嘉公司系民事服务合同关系,但其与罗土金未发生法律关系,不成立雇佣或劳务关系,对罗土金所主张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科瑞公司还表示,罗土金系自己下车时摔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高度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科瑞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罗土金的代理律师则在庭上提出,科瑞公司与罗土金建立代驾服务,科瑞公司、盈禾嘉公司又与罗土金签订合同,约定罗土金“不属于甲方员工”,属于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
关于罗土金从科瑞公司处承接“代驾服务”,究竟构成“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罗土金代理律师认为,“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都是掌握生产工具的承揽人,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及劳动力完成对方委托事项,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都没有生产工具,仅仅靠出卖自身劳动力。
“本案中,车辆由科瑞公司提供,罗土金仅出卖劳动力,不符合承揽合作关系的客观表现,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科瑞公司则辩称,其提交的“代驾合同2”、《经营代理合同》等相关证据表明,“科瑞公司并非恶意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这种合理的合作民事关系,去有一个更好的商业安排。”
科瑞公司同时还表示,科瑞公司与盈禾嘉公司及莞韵速递公司分别都有合作:与莞韵速递公司的合作内容是“安排运输”,与盈禾嘉公司合作内容则是“由科瑞公司确定好运输路线,再通过福建盈禾嘉公司去安排驾驶员”,“罗土金实际是为福建盈禾嘉公司提供服务。”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律师说法
符合工伤情形
可向相关责任单位索赔
罗土金与科瑞公司之间究竟构成“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他在运货途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就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两名案外律师。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罗土金与科瑞公司构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韵达公司。罗土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从事工作受伤,符合工伤具体情形。
林小明认为,根据“代驾合同”的约定,罗土金受伤属于“非主观原因造成无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以应当由用人单位科瑞公司与用工单位韵达方协商解决善后事宜,科瑞公司与莞韵速递公司均无权追究罗土金的违约责任或者扣工资,更不能对其进行所谓的罚款。“罗土金可以向科瑞公司要求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等在内的工伤待遇。”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认为,“罗土金与科瑞公司之间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而与被告盈禾嘉公司以及莞韵速递公司不排除劳务派遣的可能。如果被法院认定系劳务派遣关系,又违规并给罗土金造成了损害,不排除承担连带责任之嫌。罗土金的务工、伤残、医疗等一系列损失将可以向上述主体索赔。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
两会热议
多位代表委员呼吁
保护“新业态从业者权益”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安全问题如何保障,也成为了今年两会的热点议题。多位代表委员就新业态从业者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新业态从业模式已经从原来的‘组织 雇员’模式向现在的‘平台 个体’模式转变。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的发展,使原来的‘标准劳动关系’发生变形,导致多重劳动关系建立。从业形态突破了单一雇主的界限,兼职、多职以及受雇和自雇之间的身份转换成为一种常态。”
皮剑龙称,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业态人员的大多数往往被定义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这些新业态劳动者大多数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无劳动保障,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极易陷入困境。
为此,皮剑龙呼吁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劳动关系上,劳动法可明确新业态用工属于新型劳动关系;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李东生也就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要在全国社保体系内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独立统筹参保平台。第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劳务合同条款和内容,保障其享有合法权益。第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标准,进而不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
“现在我们的社保参保平台对于企业职工参保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但是对于劳动服务公司灵活用工,管理就没有很严格和完善。”李东生表示。他认为当管理不严格时,劳动服务公司为了眼下的经济效益,容易钻空子,有的灵活就业人员与劳动服务公司签的合同里,就没有约定缴纳社保的条款,而对于企业用工,替员工缴纳社保已经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要用制度去堵上劳动服务公司钻的空子,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END―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