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碰撞,促进成长,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例研讨活动正在进行中。今天,让我们一起到荆州市检察院、随州市检察院的案例研讨现场去看一看。
荆州市检察院
近日,由荆州市检察院与洪湖市检察院青年委员会联合举办了一场案例研讨活动,两级院共40余名干警参加。研讨活动由荆州市人大代表、洪湖市检察院青年检察官郑小妹主持。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荆州市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张某到银行申请一张额度为100万元白金信用卡,一直正常使用,从未逾期。
2020年5月,张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公司和个人均欠下债务。同年6月8日,其用该额度为100万的白金信用卡大额支付97万元,后逾期未还。
银行经过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同年10月5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依法查明,透支的97万元中,有12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20万元用于偿还公司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另35万元无法查清用途。
经检察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张某于同月30日与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并于两个月内逐步还清了透支的本息共102万余元,且获得了银行谅解。
与会青年干警围绕该案中张某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量刑情节怎么把握、银行合理催收是否规范、恶意透支的认定条件以及该案最终司法处理方式等展开了激烈讨论。大家发言条理清晰,逻辑分明,唇枪舌剑,精彩纷呈。
“本次活动依托青年委员会,以现实案例为教材,选题精准,准备充分,论辩精辟,也让我们深受启发……”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对研讨活动进行了现场点评。他指出,荆州青年干警注重实务学习,研究具体案例,展现出了良好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司法情怀,值得肯定。同时,赵慧针对大家在研讨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非问题、司法解释的前沿问题,现场作了详尽阐述,深入浅出,让人受益匪浅。
青年干警纷纷表示,通过现场聆听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解读,对具体罪名的法律适用豁然开朗,这不仅是一次案例研讨,更是一堂难得的精品培训课程。
随州市检察院
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
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如何理解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的关系?
乐某因工作问题导致周某某公司损失,对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影响?
如何理解刑法与民法的关系?
日前,随州市检察院邀请法院资深法官、公安业务专家和律师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与十一名青年检察干警齐聚一堂,开展案例研讨活动。
● 随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桂超俊、孔炜:
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某要求乐某赔偿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挽回自己损失的情况下,通过指使保安殴打的方式强迫乐某向其当场转账5000元,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 广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余文鑫,随县检察院检察官张萍:
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周某某与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站在行为人的角度,其认为乐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向乐某要求赔偿5000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金额没有超出损失范围,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周某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 曾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宇翔:
我认为构成抢劫罪。周某某的公司并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其向乐某索要的5000元属于假想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知法律者不免责。
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李文指出:
本案事实不清,因此产生争议,可能会影响定性分析。
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汪大富提出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定寻衅滋事罪更妥当,周某某对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赔偿的行为发生在公司管理中,妨害了公司管理秩序,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市公安局专家夏建超认为:
周某某指使保安殴打乐某的行为是为了取财,应当按照抢劫罪来侦查取证。
市律师协会会长袁太友认为:
本案涉及民转刑问题,涉及旅游服务合同、工艺品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从周某某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分析,其不是为了抢钱,认定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宜。
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省检察业务专家马济林指出:
民法是刑法立法的基础,刑法是民法的保障。从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周某某的认识错误应当阻却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从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来看,认定抢劫罪偏离了一般的司法认知。
市人大代表董立评价:
举行此次案例研讨活动,体现了随州市检察院对青年干警培养、对检察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交流互鉴,形式活泼,发扬了比学赶超精神,展示了青年干警扎实的法学功底,激发了青年干警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
来源丨荆州市检察院、
随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袁 瑶 杨白辉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蒋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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