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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同意不续签,但同时也表达了希望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病假期满呀,公司怎么能说终止就终止呢?”
“同意不续签就是同意不顺延,这是一回事!你自己书面同意的,现在怎么还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错的?!”
听了人力资源部高经理对续签和顺延的定义,小郭也有些迷糊了,难道真是自己表达错误导致劳动合同被终止吗?
小郭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合同还有10天到期时,小郭突发疾病,医院为他开具了全休1个月的病假单。根据工龄,小郭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因此他按照公司的请假流程提交了相关材料,请求休假。
小郭当时的想法是,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这1个月病假结束后终止,因为他也不想继续在这里干了。所以当高经理代表公司给他发来一份征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的电子表格时,他在“同意不续签”一栏打了勾,但同时他也致电高经理,表达了自己希望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结束的意愿,高经理答应会请示高层后,便没有了下文。
小郭满以为公司会同意自己的要求,不想还在家休息期间就收到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疑惑的小郭拖着病体来到公司质问高经理,却得到了高经理关于续签劳动合同与顺延是同一回事的解释。小郭不同意公司的主张,但也不知道如何反驳,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询问,自己同意不续签,难道就不能顺延当期合同吗?
监察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他的疑惑是有道理的,续签的确不等同于顺延,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错误的。
随后,监察员上门执法,告诉公司他们的错误所在:
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法定顺延事由的出现,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终止,需要依法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后,才可以终止;续签是当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因此,小郭同意不续签,与其要求顺延劳动合同的主张并不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小郭患病需要休息,且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因此其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顺延至而直接终止,显然是违法的。
听了监察员的释法,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承诺向小郭支付相应的赔偿之后,得到了小郭的谅解。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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