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法院庾岭法庭为强化婚姻家庭审判,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对未尽到家庭教育职责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敦促义务履行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原告杜某与被告罗某于2015年在丹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经常吵架。2021年, 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法院以两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22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询问,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均持附条件的离婚主张,然后都要求抚养女儿,都不愿意抚养儿子。针对本案情况,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从孩子抚养、教育、生活以及情感需求等方面,劝导双方当事人从更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角度共同寻求最佳方案,但是双方还是都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儿子。鉴于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再次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同时结合审理家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该告知书针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职责的后果向双方进一步进行释明,强调父母双方共同积极履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确保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此次丹凤法院发出《家庭教育告知书》,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丹凤法院首次以“柔性司法”方式督促“失范”父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手段的延伸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监护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
据此,丹凤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指导家长依法带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二人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作者:刘云奇 彭家让 (丹凤法院)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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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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