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是中古时代封建社会最鼎盛的时期,在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巨大作用。唐代承袭了隋朝的制度,实行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制,我们大多数人对三省六部很清楚,但是对九寺五监却缺乏一些了解。三省中的中书省、门下省是决策机构,而尚书省则是政务机关。尚书省下辖着吏、户、礼、兵、兴、工六部,每部之下有四司,共计二十四司。

九寺五监则是具体的事务机构,三省六部负责政令的下达,而九寺五监则是负责具体的某一项事物。两者不仅仅有着一定程度上的从属关系,而且还形成了一种错综复杂的网络关系,任何一项政令的施行都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

唐朝的水利工程名称(一个清水衙门背后的)(1)

唐代的都水监

唐代的都水监相比较于其他四监的规模都要小了很多,从都水监的长官的官职就可以看出来,都水监的最高长官称之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的官职;而同样是属于五监之一的将作监最高长官称之为将作大匠,却有从三品的官阶。要知道工部尚书和工部侍郎是工部的正副领导,而将作监又是从属于工部的,工部尚书是正三品的官职,而工部侍郎是正四品下的官职。

唐朝的水利工程名称(一个清水衙门背后的)(2)

唐代剧照

都水监的职责

都水监除了有上述所说的最高领导都水使者之外,还有都水丞、主簿。都水丞是从七品上,主簿是从八品下。

根据《新唐书》的记载,都水监最高长官都水使者的职责是“掌川泽、津梁、渠堰、阪池之政令,总河渠、诸津监事。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府县以官督查。”都水使者的职责范围很广,凡是大唐之境内的江河湖泊、渡口桥梁、长堤大坝、池沼河塘、河田灌溉等等都需要他来管理。

都水监的副手都水丞的主要职责是“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因灌溉盗费者有禁。水入内之余,则均王公百官”。这里就说明了都水丞掌管的是京畿范围内的灌溉用水和王公贵族家里的用水,而且还是先满足灌溉农田只用,然后才是王公贵族用水。

都水主簿的主要职责是“掌运漕、渔捕程,会而纠举之”。说明都水主簿主要掌握的是漕运和渔捕的监察。

除了这几位有品级的官员外,剩下的就是些没有品级的“办事员”了,有录事、府、史、掌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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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员

都水监的下属机构

都水监的下属部门有三个,一是掌管舟船漕运往来的舟楫署,一个是掌管河渠堤堰、渔捕及朝廷所需鱼类的供应,另一个就是地方上掌管舟楫桥梁等事宜的诸津。

舟楫署的设立是在贞观六年,设立舟楫令一位,正八品下的品级,到了上元二年,又增加了正九品下的两个副官舟楫丞。到了开元二十六年,将舟楫署废除。

河渠署的最高长官是河渠令,接下来便是河渠丞。其余的官员都是没有品级的史、典事、掌固等等。还有一种官职是河堤谒者,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河堤的修补工作和管理一些渔捕的事情。

地方诸津隶属于州县,而京兆府、河南府却是直接归到都水监管理的。因为京兆府是西都长安,河南府是东都洛阳,所以这两个地方的渡口、桥梁等等都直接隶属于都水监管理的。各地都有正九品上的津令一人,从九品下的丞一人,以及其他没有品级的诸多“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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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绿袍官员

地方水政的实施者

在大唐朝廷中有专门的水部起草关于水利的政令,有专门负责落实传达的都水监,而在地方时负责具体实施的则是当地的州县长官,以及各地的渠长、斗门长等等众多的基层工作人员。

原本大型的河堰堤坝都是直接由都水监负责的,但是后来发现当地的行政官员必须要统筹当地的工作,但是堤堰的管理者却是都水监的官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地方上政策的施行。所以在贞观六年的时候,堤堰的管理权就由都水监下放到了地方州县负责人。

各地的渠长、斗门长都是直接的水利工作者,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监管灌溉用水的分配,负责各区域的行水时限。在地方上的一些重要的河堰都会派人驻守,这些人员大多数为普通的百姓。

这种工部——水部司——都水监——州府长官——渠长、斗门长的从上而下的管理体系构成了唐代的水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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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辇图

都水监的上级机构:水部司

上文也提到了,水部司是都水监的上级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水利政令的起草下达。

水部司组织机构简述

《唐六典》中有记载“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恤,堰决河渠”。说明水部的职责涵盖了大唐范围内,只要是和水相关的,都会有水部司的身影。

水部司的主官是水部郎中,水部郎中的品级还要比都水监低两级,是从五品上。还有水部的副官是水部员外郎,品级是从六品上,还有两位从九品上的主事以及很多没有品级的官员,如史、掌固等。

虽然水部司长官的品级要低一些,但是属于发布政令的机构,所以地位比较高,而都水监的长官虽然品级较高,但是负责执行的机构,所以在权势上要略逊于水部。这也是我们说,水部和都水监是上下级关系的原因之一。

其实说是上下级关系其实不太严谨,两个部门在职级上是平级,也没有法定的上下级关系,但在职权上却有分工和制约,这就相当于“立法”和“执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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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水利工程之它山堰

水部司职责

上文提到过水部司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川渎、陂池的政令草拟下达、河渠堤堰、舟楫航运、农田灌溉等等方面都是水部司的管理范围之内。具体的来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大唐全境的河流湖泊。水部司就是要统计全国范围内的河流湖泊,并对这些水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其次是负责全国范围内农田灌溉的统筹工作。唐代在水利灌溉方面有着很大的成就,据相关学者统计,唐代的水利工程达407项,可见唐朝的水利系统还是比较完善的。唐朝关于水利法规的记载都在《水部式》中,这部法典是现存见于文载最早的一部水利法典,最初发现于敦煌,现残卷存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最后是有关水上交通的管理,比如说是桥梁、渡口、漕运、河道等等方面。水部司为此详细规定了哪些桥梁该由都水监负责修缮维护,哪些桥梁该有地方官员负责修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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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水利工程之天宝陂

唐代水利管理机构对后世的影响简述

唐代所确立的水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了有限的水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也正是这种管理方式,不仅灌溉的需求,更可以满足特权阶级的需求。

在唐朝关中地区的地方上已经形成了以工部水部司——都水监——州府长官——渠长、斗门长管理机构。唐代之后的各个王朝都设置了类似“渠长、斗门长”的人员常驻在灌溉区,宋元时期的渠司、监浇官等等都是在唐代水利机构管理的基础上向前发展而成的。

宋代沿用了都水监名称和官员设置,并且在都水监之外又增设了外都水监,进一步完善了唐代都水监的管理体系。元代设立的河渠司,并且制定了“分水”“用水则例”等等关于用水的相关规章制度,其中有很多都是沿用了唐代《水部式》中的规章制度。比如说,立闸分水、立斗门分水等等。

虽然唐代的都水监规模不大,并且常常被废除不用,但是在大唐整体的水政系统下,都水监上承水部之政令,下督州府之施行,他的存在对唐代的水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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