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概述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区别?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区别(专利法商标法概述)

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1)专利的两层含义

①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立三种专利。

②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而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法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①必须有实用价值;②强调“型”。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是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单纯的色彩不能称为外观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1.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1)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①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②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③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人不能成为发明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3)专利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2.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包括: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是指不是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

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时,该发明创造就是共同发明。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委托发明。

以上两种发明,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批准后该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

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3.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法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其中“在中国完成”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一、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如果同一个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当事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

但《专利法》第31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力要求书。

(2)外观设计:请求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以及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3.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

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可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4.专利申请的撤回和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三种情况:

(1)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求实质审查的;

(2)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但申请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提交相关材料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

(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专利申请的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文件、委托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驳回专利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4.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5.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1)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果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识。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予以奖励。

三、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侵权的使用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种类

①滥用专利的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a.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b.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②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和发垄断的目的。

③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④依赖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以上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2)强制许可的程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3)被强制许可人的义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人合理的使用费,或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家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给付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4)专利人的救济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

《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四、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捐献原则)。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专利

假冒专利行为: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②销售第①项所述产品;

③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互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④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互专利申请文件;

⑤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涉及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3.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时一种普遍采用的救济措施。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实际损失—所获利益—使用费倍数。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给予1-100万的赔偿。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①假冒专利。《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②在专利申请中泄露国家机密。

③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的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1.注册商标和为注册商标

划分依据:商标是否被主管部门核准注册。

注册商标:当事人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未申请注册或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未给予注册的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划分依据:商标使用对象不同。

商品商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服务业经营者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

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平面商标:以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成的商标等。

立体商标:以商品形状或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如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和麦当劳的金黄色“M”。

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之外的单位或个

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

地理标志是指指示某商品来源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点、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三、商标的构成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的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1)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如“柯达”“索尼”等;

(2)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法对于商标标志的禁止性规定有两种,一种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一种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对于第二种标志而言,虽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却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倘若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且便于识别,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权的取得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例外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2)先申请原则

(3)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展览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注册申请人

(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

集体商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证明商标:具有检查和监督能力的机构。

3.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

4.申请文件

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有申请书、商标图样和证明文件。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1.申请日的确定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日为申请日。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2.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4.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日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申请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成为商标权人。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审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包括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对异议的复审、对宣告无效的复审与对撤销的复审四种。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可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1.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不仅包括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或商品,而且可以扩大到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上。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原则:

(1)以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况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4.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许可使用报商标局备案。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许可包括三类;

(1)独占许可权,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以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的限制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员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三、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和终止

1.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在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1)注册商标因注销而终止

(2)注册商标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自行改变注册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3个月。

(3)注册商标因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①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事由

a.因注册不当而被宣告无效;b.因侵犯他人权益而被宣告无效。

②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四、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6)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有:

①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

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③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④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控告或检举。

(3)刑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为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但是驰名商标专用权却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