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安装“晾衣架”在高层住宅中普遍存在,因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将其纳入违章建筑范畴,故城管部门无法进行强制拆除,面临此问题的投诉时常回复“不好管、不便管”,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新装的晾衣架为什么只能上不能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新装的晾衣架为什么只能上不能下(晾衣架不能想装就装)

新装的晾衣架为什么只能上不能下

外墙安装“晾衣架”在高层住宅中普遍存在,因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将其纳入违章建筑范畴,故城管部门无法进行强制拆除,面临此问题的投诉时常回复“不好管、不便管”。

一般来说相邻关系纠纷看似简单,标的也不大,但对于涉讼的当事人来说,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一旦发生相邻妨害实实在在会对百姓的安居乐业产生影响,这也导致邻里之间时常抱有怨气难以调解。审判实践中,由于对妨害的标准及相邻方容忍义务的限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执法意见,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

基本案情

广州某居民楼的501房和401房业主阳台上下相邻。501房业主向自家阳台外延伸约0.5米,自行搭设钢结构晾衣架,楼下401房业主认为501房业主每日在阳台外晾晒衣物、被子,严重侵害了自己家的日照权和采光权。401业主及家人每天站在阳台上,看到头顶上的被子,衣服顺风飘扬,晾晒的被子衣物严重遮挡了原告的日照和采光,还有风吹时的强大噪音。501业主及家人晾晒的衣物和被子经常降落到401的阳台内,在401家中的客厅、书房内部都能清晰可见,感观上也非常不雅。因而两次向城管部门进行投诉。2019年4月,城管进行现场调查后强制拆除了501房业主搭设的晾衣架。该业主不服拆除行为,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上级城管部门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确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而后,501重新在阳台外搭建了钢结构晒衣架,401房业主又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投诉。物业于2019年8月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501业主在阳台外搭建晾衣架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要求其拆除晾衣架、恢复原貌。但501房业主仍不拆除,401房业主遂向法院起诉。401房业主主张:要求被告立刻停止对其及家人的侵害,拆除搭建在阳台外立面的钢结构支架,并且在日后的生活中不得将任何衣物、被子晾晒在阳台以外,影响到其及家人的日照及采光还有噪音问题。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房屋阳台以外私自搭建钢结构晾衣架,超出墙体立面约0.5米,长约5米。被告及家人几乎每天都在该钢结构晒衣架上晾晒衣物、被子、鞋子、地垫(下雨天除外),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家人的日照权和采光权、噪音等问题。原告根据物权法中的相邻权,对被告提起诉讼,虽相邻权中有容忍度,但原告及家人在历经长时间的侵害和影响下,已无法将上述行为进行容忍。被告这种在阳台以外乱搭建钢结构晒衣架行为已严重干扰到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原告及家人每天站在阳台上,看到头顶上的被子,衣服顺风飘扬,晾晒的被子衣物严重遮挡了原告的日照和采光,还有风吹时的强大噪音。被告及家人晾晒的衣物和被子经常降落到原告的阳台内,在原告家中的客厅、书房内部都能清晰可见,在原告家阳台上更加直观,除了上述影响之外,感观上也非常不雅。

在整个小区,也没有类似在阳台以外搭建晾衣架的情况出现,该行为不符合小区的一般习惯,并且存在严重的高空坠物隐患。501房业主辩解:

一、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被告在阳台外搭设的晾衣架,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必要设施。为保证家人身体健康,被告家人经常清洗家中衣物被子。由于广州市黄埔区空气潮湿,容易生霉,阳台内经常无法晾干,因此在阳台外设置晾衣架用于晾晒衣物,是生活必要设施,原告应予理解和支持。针对原告反映的楼下采光问题,被告也采取了相关措施,注意晾晒衣服被子不要超过501房阳台下沿,以免影响楼下采光。

2.被告晾晒衣服被子不会产生噪音,也不可能因此侵犯原告的相邻权。

二、被告在阳台外设置的晾衣架及所晾衣被不存在安全风险。被告搭设的晾衣架伸出阳台约40厘米,两端角铁均通过两个大直径的螺丝固定在阳台两侧,另外通过钢丝分别将阳台两端的角铁固定在混凝土墙面上,并通过两条细铁链连接,本身无掉落风险。另外被告家人平时晾晒的是衣服被子,本身自重轻、掉落危害小,且阳台外的一楼住户搭建了坚固的遮雨棚,就算衣服被子飘下去也不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

三、被告在阳台搭设的晾衣架合法。

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强行拆除了被告搭设的晾衣架。2019年6月14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分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被告在阳台上搭设晾衣架是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01房业主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钢结构晾衣架。宣判后,501房业主提出上诉,而后撤回了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401房业主认为501房业主在其阳台外墙搭建钢结构晾衣架并晾晒衣物、被子侵犯了其日照权和采光权,还产生噪音问题。但从其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来看,只有晾晒比较大的被子时才会影响日照和采光,同时仅在大风时有一定的声音,但该声音也不构成噪音,故401房业主的主张不成立。对于501房业主的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其对401房业主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有限,但是501房业主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根据401房业主提交的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不得装设影响相邻住户通风、采光、安全防盗等权益及妨碍观瞻的任何设施”。501房业主虽否认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尽管501房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签订中,但开发商有权为小区整体利益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且501房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即为认可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故应当受该协议的约束。501房业主在阳台外私自搭建晾衣架的行为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全小区的业主,小区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规矩不成方圆。501业主的行为如果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可能会引起其他业主的纷纷效仿,不利于小区的管理,也势必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501房业主应拆除在阳台外搭建的钢结构晾衣架。

法官提醒

作为业主,要自觉遵守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等,杜绝在住宅外立面私拉乱装“晾衣架”、“花盆架”等设施,避免因花盆、架子坠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要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文明、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作为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等管理者,要积极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行为守则》等。要主动宣传小区文明行为,对于违反规约或社会公德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共同促进文明社会的建设。温馨提醒:一般来说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相邻权应以该权利被侵害为依据,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均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与相邻权是否被侵害没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变相对违法建筑进行确权,更不能以相邻权被侵为由要求拆除建筑物。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予以裁定驳回。当然,如果原告以被告搭建的违章建筑影响其通行、通风、采 光、安全等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相邻关系纠纷予以受理并按正常审判规则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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