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仙人跳”敲诈勒索类犯罪案件也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从信息推送到派单,操作分工更细化,犯罪证据认定及人员抓捕相对更难……,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录音预防仙人跳?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录音预防仙人跳(仙人跳现网络版)

录音预防仙人跳

随着社交与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仙人跳”敲诈勒索类犯罪案件也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从信息推送到派单,操作分工更细化,犯罪证据认定及人员抓捕相对更难……

12月26日,北京东城法院发布了有关网络新型“仙人跳”敲诈勒索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

新情况

“仙人跳”敲诈勒索案件出现网络版

北京东城法院在网络新型“仙人跳”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所谓“仙人跳”,是指以女色为诱饵等为手段,设置圈套、骗局取得他人钱财。

根据取得他人钱财的手段不同,“仙人跳”有敲诈勒索或抢劫型,即卖淫嫖娼后,以报警强奸或警察查处为由恐吓威胁或当场实施暴力取得财物;盗窃型则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趁被害人不备盗窃财物;诈骗型会以交友等为名进行诈骗等三种套路。此类案件历来都是团伙作案,突出表现为男女搭配、分工明确。

然而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涉网络“仙人跳”敲诈勒索类犯罪案件随之出现。此类新型犯罪的具体手法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仙人跳”进行敲诈勒索作案,即通过微信、QQ等网络软件进行线上招嫖,待女性犯罪成员与被害人在酒店见面或完成卖淫嫖娼活动后,由男性同伙打电话对事主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网上转账或交付现场财物。

新特点

借助软件 从信息推送到派单分工更细化

法院结合案例分析发现,此类新型案件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聚集快、容易成规模。因借助网络软件联系,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受众的广泛性及联系的便捷性,导致此类犯罪团伙成员聚集及规模的形成往往都十分迅速,有的甚至不用见面即可达成犯罪合意,短期内即可以团伙成型并实施犯罪。

二是团伙分工更细、作案次数多。因借助网络软件散布招嫖信息,且团伙内部通过网络联系,形成信息推送及接收、派单、人员接送、财物转移等更精细化分工,导致此类犯罪团伙短期内甚至单日即可连续多次实施作案,短期内即可得逞较大犯罪数额。

三是犯罪数额大、赃款转移快。由于电子支付方式的快捷,目前此类犯罪直接获取被害人现金实物较少,犯罪分子往往盯住被害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内的大额资金,有的甚至让被害人透支借款支付,因此易导致单笔犯罪数额较大,单笔诈取上万甚至几万者屡见不鲜。同时,一旦“扫码”转账成功,团伙中负责接送转账的相关人员即可迅速将违法所得进行转移,亦导致追缴违法所得、挽回被害人损失较为困难。

四是受害者报案少,犯罪暗数比例大。此类犯罪团伙短期内即可实施大量作案,但由于被害人担心公安机关对自身嫖娼行为的处理,或担心家属、单位知晓其嫖娼行为,很大一部分被害人选择自认倒霉,而不去报案,导致此类犯罪暗数相对较大,往往案件中出现犯罪人员到案后供述作案次数多,但被害人报案次数少的情况。

五是非接触性特征导致证据认定难。虽然传统模式与互联网模式的犯罪机理相似,但是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特点给证据收集、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除“卖淫女”直接与被害人现场“面对面”接触外,在场没有其他证人。网上推送招嫖信息、提供客源的“键盘手”,打电话威胁的人及接收转账的人员,甚至于团伙中的组织、操控者,均无需露面,无法通过辨认方式予以确认。指向这些人员参与犯罪的证据可能仅是一个微信账户或者电话号码。若无法建立这些证据与行为人之间的有效连接,很难对此类人员的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尤其对幕后控制人员的打击比较困难。

新案例

微信添加“附近的人” 男子被“仙人跳”

2018年11月19日23时许,女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某酒店内由刘某某向被害人陈某卖淫后,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陈某索要五千元。

据称,陈某与朋友来京旅游,入住酒店后,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了一名女子,微信中女子称可以提供特殊服务,陈某便与女子约定到宾馆。当日晚上11时许,陈某发现来到宾馆的刘某某与其聊天的不是同一人,刘某某与所谓的幕后老板打电话后,对陈某称不能换且必须把谈好的800元付了。事后,幕后老板对陈某称,有一伙人在外面,不给钱就上楼打人。

陈某因害怕便通过支付宝转账五千元。随后陈某报警。

因刘某某到酒店找陈某时,在酒店前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进行会客登记,公安机关据此锁定刘某某。刘某某迫于压力,于2019年4月8日向居住地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8年11月17日3时许,刘某某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在朝阳区某酒店内向出差来京的张某索要一万元。被害人张某并没有报案,公安机关因发现其转账记录,联系了张某确定该起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恶害相告方式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仙人跳”团伙自称民警诈骗 被害人巧发求救破局

2019年8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某酒店内,向被害人郝某提供特殊服务后,就跟同伙“三哥”等人联系,电话中,同伙先是称王某怀孕了,有医院证明,自己现在就带着两车人在宾馆楼下,郝某因害怕,就用支付宝转了五千元。

后男子又称自己是派出所的人,又向其索要一万元。郝某没有资金,王某及其同伙又让其向亲朋好友借,郝某趁王某不注意,给其母亲发了定位及所在房间,并称自己被骗。其家属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将王某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若要远离此类犯罪陷阱 唯有洁身自好

在我国,卖淫嫖娼属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嫖客碍于面子、怕受处理不愿报警或不敢报警的心理进行敲诈钱财,导致事主遭受较大损失。这类以卖淫嫖娼为幌子的犯罪案件隐蔽性强,对于个人而言,要想远离此类犯罪陷阱,唯有洁身自好。

如案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或与酒店前台联系。很多“仙人跳”案件的侦破,都是被害人及时报警或联系前台,将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团伙成员控制;像案例中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身份证件登记的极少。被害人发现“仙人跳”陷阱,如果自己能控制被告人,也可以自己采取措施,或者审时度势报警或向家属朋友救助。

此外,利用网络实施的“仙人跳”类敲诈勒索案件的源头在网络,互联网给犯罪分子选择犯罪对象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互联网招嫖信息泛滥,QQ群、微信群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便利人们生活、工作的同时,也为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较大便利。因此,规范此类网络不端行为,及时采用行业或行政手段予以惩治,才能够起到“打早打小”的效果,防患于未然。

通讯员 姬广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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