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1月18日电(记者毛一竹、周颖)记者从广东省委政法委了解到,广东省出台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原则、主要职责、等级晋升、薪酬待遇等,主要在珠三角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实施,旨在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辅助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比?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比
新华社广州1月18日电(记者毛一竹、周颖)记者从广东省委政法委了解到,广东省出台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原则、主要职责、等级晋升、薪酬待遇等,主要在珠三角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实施,旨在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辅助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
广东省是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根据试点方案,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将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广东省出台的新规,司法辅助人员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配备。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适当向基层倾斜,费用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新规明确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不同岗位司法辅助人员的主要职责。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共设置九级,其中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实行逐级晋升,晋升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此外,劳动合同制书记员也实行分级管理和逐级晋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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