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

对司法鉴定报告不服的质证意见(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1)

法院委托的对专门问题实施的司法鉴定,由独立的第三方所做出,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法院一般都会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即,对鉴定所作的结论经过上一段所述的审查后,不予采信要有相反的证据,除法律规定的事由,法院不采信鉴定结论还有困难。但因为鉴定结论本质上亦是证据的一种,法院要采信的鉴定结论还应当经过法庭的庭审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60条第1款还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60条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质证时提出抗辩和不同意见。前述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采信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及事由,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主编:朱树英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709页出版时间:2015.06.01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2.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有效质证一般应当具备两点:及时和完整。及时,是指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对鉴定报告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完整,是指当事人不仅要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还要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纠正错误、做出说明等具体要求。有些情况还需要提交反驳证据。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不完整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很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主编:朱树英

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732页

出版时间:2015.06.01

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对司法鉴定报告不服的质证意见(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当事人的抗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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