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惠兰跟着母亲生活。2003年,父亲张生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的惠兰却只分得50%遗产,这是怎么回事?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
52年前,惠兰在父母离婚后,跟着母亲生活,其父亲张生与大伯张果一家生活。父亲张生的哥哥张果在1980年出资400元买下了原由“知青”居住的两间平房,因念及弟弟张生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又没有地方居住,便将房屋让给张生居住。在宅基地统一登记时,这处房屋被登记在张生名下。2003年,张生遭遇车祸,张果及其家人尽全力挽救张生,但张生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张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张果一家使用。多年后,惠兰将伯父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伯父一家立即搬离该房屋。
惠兰诉称,2003年张生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处房屋,其生前未立遗嘱,自己应是其唯一继承人。但该房屋却由伯父一家占用,并拒绝搬离。
张果辩称,第一,该房屋本就是自己出资购买,因考虑到弟弟张生生活困难,这才把房屋让给张生居住使用。宅基地统一登记时,该房屋被登记在张生名下,自己并不知情。第二,自己不仅给张生房子住,还为他归还债务。惠兰虽是张生的女儿,却对张生不闻不问,在张生遭遇车祸后,自己找到惠兰,她的态度也非常消极,表示不管张生的身后事。在张生去世后,他的丧葬全部是自己一家为其操办的,甚至还为张生购买了墓地安葬。第三,这处房屋已非常破旧,是自己一家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多次修缮,修缮费用全部是自己负担。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系争房屋是张果出资购买,但该系争房屋已于1991年登记在张生名下,因此按法律规定,应确认系争房屋属被继承人张生的遗产。惠兰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对系争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但被告一家对被继承人张生给予诸多的扶助、照顾,包括共同生活,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张生遇车祸后,对张生积极抢救;张生死亡后,为张生操办丧事,为其妥善料理后事。而惠兰在张生生前未尽到相应的扶养、赡养义务,在张生遭遇车祸后,她的态度也较为消极。
法院最终酌定系争房屋遗产原告惠兰应得50%,被告张果一家应得50%。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上述房屋的诉请,与本案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继承纠纷的处理要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要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夫妻、父母、子女都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亲近的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其继承并非是确定无疑的。
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予以照拂、扶养,是一种值得提倡、鼓励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取向。在法律上对其权利也要适当保护,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分得遗产。(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作者 | 胡蝶飞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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