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读》
鲁跃晗
密云法院太师屯法庭
审判员 一级法官
小区业主是否有权将房屋内开门改成外开门?私自改门是否构成对邻居的妨害?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的问题如何解决?
近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法官鲁跃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苗鸣宇,结合真实案例,深度解读《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
►►►
案情回顾
袁某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因房屋防盗门朝内开,占用室内空间,装修时便自行把原本的内开门改成了外开门。隔壁业主刘某在搬进自家房屋后发现,袁某改好后的外开门在打开时正好挡住自家的房门,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经报小区物业公司后,小区物业向袁某发出了书面整改通知书,但袁某迟迟未能改回。后刘某与袁某多次协商,均未果,刘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经现场勘查发现,袁某房屋与刘某房屋属于直角相邻的户型。袁某在装修房屋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将原安装的内开入户门改为了外开门。袁某家和刘某家之间的过道和门差不多宽,房门开启时整个通道几乎会被占满,刚好阻碍了刘某出行的通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袁某将其房屋内开防盗门改装为向通道外开方式,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间,影响了原告刘某通行,增加了风险隐患,应当将其向通道外开的防盗门还原向房内开,恢复原状。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袁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在六个月内将防盗门开门方向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公共通道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袁某违反物业管理规约以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未经允许自行将房屋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占用了公共通道且使用过程中妨碍邻居的正常通行,其该种行为显然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楼道等公共通道被部分业主以私自改装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可选择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括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袁某虽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之时,不得占用、侵占通道,亦不得私自改变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你问我答
问:经常可能碰到的相邻关系纠纷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主要针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规定了诸多相邻关系,具体包括,相邻通行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即指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等等。
问:邻居房屋翻建后影响自己采光,能否要求其赔偿?
答:《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是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只有在妨害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的排除妨害等诉求才能得到支持。容忍限度应以行为是否违反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对影响采光能否主张赔偿,需要结合现场勘察、专业机构鉴定等情况,对照相关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问:什么是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答:容忍义务,是指在某一特定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本有权利对相对方的行为提出反对或者其他要求,但受制于法律、道德等多方约束,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者其他要求。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于他人的轻微损害或不要求承担轻微损害的法律后果。对轻微损害的容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也是为了对司法资源的优化利用。当然,这种对利害关系人一方合法权益的轻微损害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如果相邻关系中一方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容忍义务的合理忍受范围,相邻关系中权利相对人一方便没有义务继续容忍,另一方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补偿义务在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密云法院
视频来源: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编辑:高嵩 姚日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