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了,但仍有不少人对其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并不了解,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增加对遗嘱的了解,减少立遗嘱时的难题。
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
(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
(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
(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3)须遗嘱人、见证人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以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
(4)须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在继承开启后,在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确保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为:
(1)须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须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利用其他形式立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在一定时间内遗嘱人应当另立遗嘱,否则,即使遗嘱人没有另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也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典》没有明确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即没有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口头遗嘱属遗嘱的简易方式,在不得已时使用,因而设立有效期间十分必要。通常认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而失其效力,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内仍未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则对其所立的口头遗嘱不予认可。
六、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的办理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申办。立遗嘱人应当亲自作出遗嘱,亲自申 办公证,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不能由他人代为办理遗嘱公证。
(2)须遗嘱人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由公证 员对该遗嘱或者遗嘱草稿进行审核,由遗嘱人签名确立公证遗嘱,并应 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
(3)须公证员遵守回避的规定。
(4)须公证员依法作出公证。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①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③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④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⑤办证程序符合规定。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特别注意,《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而是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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