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第9号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该文件无疑在民办教育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那么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对于这些民办学校有哪些影响呢?咱们来看一下具体的内容。

首先,文件肯定了在过去一段时间以来,民办教育为咱们国家教育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这种教育模式也暴露出来很多矛盾和问题。为了贯彻义务教育法和民诉法,以民诉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特别是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做出了这个文件。

公参民学校的弊端(学校主要有哪些类型)(1)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参民的学校就三类,第一个是公办学校,自己独立举办。一个民办教育机构,这个是非常常见的一类,公办学校自己独立建设的民办教育机构。独自举办,这是最常见的一种。

还有一种是公办学校与地方行政机关及其有关机构,包含有财政经费支出的其他单位、投资平台、行政部门发起的基金等包括国有企业公办学校和国有企业合资成立的这种民办教育机构,也属于这一类。

第三类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包含了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介入办学的这种义务教育,这种也非常常见。

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承办的这种就规定了这些体制一定要理顺,把公办学校自己建立,或者与地方行政机关等举办的这种应当按照属地的原则,划归市、县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对于教育优质资源的地区,要坚持公共属性,完善管理模式,这是非常特殊的一些地方。

对于公办学校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合作承办的这种教育学校,要严格管制。必须符合六独立,即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新设备。专任的教师队伍,财务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这六个方面必须是独立的。可以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是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名义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的退出,要有序退出,要清理完。经协商,条件成熟的可以一并转为公办学校,并转为公办学校。这也是很多现在地方行政机关在采取的一种方式,直接收购。

各地必须按照民诉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补偿和安置。新建的社区要求这种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与公办,公办学校如果已经存在的这种公参的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转公办学校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办学。

可以购买服务,不一定把所有学校必须给取缔,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另外,加强规划引领各地。根据本地的经济,儿童少年的数量,制定一个规划,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新的公参民已经不允许再设立。公办学校也不得举办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的进行公参民。变相的公参民也被叫停了。

其实在以往这种变相的公参民还是挺多的,只利用公办学校的一个名义,实质上全部是基本上独立。这种也被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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