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是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吗?刑事判决也如此认定呢!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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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25万判多久(认定非法获利200余万元)(1)

呵,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87号指导案例——《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可让我们知道了,法院刑事判决中,也会使用“**余万元”来认定案件事实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就认定: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控制的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当然,该指导案例的要点不在于此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此案裁判要点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非法获利25万判多久(认定非法获利200余万元)(2)

呵呵,网店刷单、刷信誉,可能是普遍现象。但在具体个案中,执法机关要认定网店刷单、刷信誉,得有证据;网店要辩解自己销售记录中有刷单、刷信誉的虚假交易数据,也得有证据哦。另外,该指导案例也说明一点:当执法机关在案证据能证明所认定事实时,刑事被告或者行政处罚当事人否认相关事实认定的,得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不能仅凭自己一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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