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旭兵
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号发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的文章,文章专门指出“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纠纷隐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主朋友: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那这个“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到底是咋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人寿财险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车辆保险部高级业务主管张佳介绍,近年来,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并称“费用比保险公司销售的车辆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对此,她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
什么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据介绍,一些车主在向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因此,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保险”后,认为“车辆统筹保险”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并且更划算。但实际上,并未如此。
统筹车辆保险是指交通厅及原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拥有的汽车数量,为其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缴纳了交通安全统筹费的汽车,在遭遇交通事故、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造成损失时,可以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但并非是一种真正的保险,并不具备保险功能。而是企业内部互助行为,其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张佳提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后,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或损失:
退保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理赔风险。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
纠纷处理风险。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于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货车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张佳举例说,“2021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例诉讼判决案例当中,将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损失由肇事者赔偿。这下肇事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花费了购买统筹合同的钱,赔款又要自己出。”就是一个鲜明的案例。
张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综上,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法律风险,为了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广大车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相关信息,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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