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车门、下车......行车过程中极其日常和普通的操作,稍有不慎,都会酿成祸端。在昆山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开门杀”道路交通事故:一车辆停在路口,后排乘客开车门时将驶来的电动车撞倒,导致骑车人受伤,后骑车人将司机、乘客,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特殊在司机与乘客是父女关系,且乘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定呢?今天(7月22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老赵开车送女儿小赵去上学,到学校门口车停好后,小赵打开后排右侧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与老李驾驶通过路口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老李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后,交警部门认定乘客小赵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老赵在交叉路口内违规临时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骑车人老李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事发时,老赵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该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后老李因赔偿事宜将老赵、小赵、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老赵父女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二人为父女关系,所以开车门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事故认定书,老赵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原告老李的损失由交强险赔付后,超出的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于乘客小赵开车门造成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人民法院在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被告老赵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包括停放过程中,其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客和行人,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被告小赵作为乘客对行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且事发时小赵为未成年人,所以老赵应承担较大责任即70%,小赵的责任比例较小即30%。
本案中,两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属于共同侵权,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事发时,老赵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对被告老赵超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即该保险公司公司对被告小赵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份额的部分向被告小赵进行追偿。
关于老李的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9.7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总计7.1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原告损失为2.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1.8万元,被告小赵按照30%的比例赔偿7千余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交强险、商业险,以及小赵应承担的7千余元合计8.9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1万元,还应赔偿原告7.9万余元。
(来源:《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