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资人对不同的民商事经营主体对外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完全不同的,选择不慎将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这么多形式,我也不知道选哪一种了。鲁律师,您就告诉我哪个最好,我就选哪个。”
周总是多年的老朋友,因新项目运作的需要,准备与商业合作伙伴共同设立一家经营主体,但在企业应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方面产生了困惑。
“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不同的经营主体有不同的需求,同一经营主体的不同发展阶段需求也不同,民商经营主体组织形式的选择一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除“自然人”外,《民法典》中对民商主体主要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大类。之所以如此分类,核心在于区分民商主体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若依法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为“法人”;反之,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即为“非法人组织”。
“法人”包括的范围较广,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营利法人主要包括《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非盈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委会、村委会)等。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
除上述两大类之外,我国还大量存在“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类民事主体。
民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
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共有上述20类左右,因“自然人”、法人中的“非盈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等民事主体形式并非本文的讨论范畴,以下不再赘述。
我们以下重点研究其中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一人有限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普通合伙企业;(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7)有限合伙企业。
每一民商主体类型都有自身独有的法律特征,不存在孰优孰劣。如何进行选择,就要具体分析投资人的目的和需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在股东认缴的股份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么复杂!”周总感慨道。
“当然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您只要把您的需求讲明白,我们就会帮您设计最安全可靠的方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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