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要落户上海的理由,促成了一段年龄相差21岁的婚姻。如今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却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二审最终驳回男方上诉,维持了一审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结婚只是为帮他落户”

小梅是个90后的上海本地姑娘,从小父母离异,长大后就自己一个人生活。2017年,小梅的父亲找到她,说要她帮一个忙。

父亲说他有个朋友想落户上海,让我帮他个忙,就办一个结婚手续,不是真的结婚。

上海夫妻一方落户(上海帮忙落户相差21岁的他们)(1)

上海夫妻一方落户(上海帮忙落户相差21岁的他们)(2)

小梅如是说。

年轻的小梅就这样走进了婚姻。对方是一个比自己大21岁的男人,叫阿彬。同年5月,小梅与阿彬去民政局领了证,办了结婚手续。

上海夫妻一方落户(上海帮忙落户相差21岁的他们)(3)

据阿彬说,他与小梅是经人介绍认识,并且小梅的父亲也欠了他钱,小梅答应配合他结婚并取得上海户口。

转眼,小梅和阿彬已经“结婚”快四年,但二人并没有在一起生活。期间,阿彬因犯诈骗罪入狱。惴惴不安的小梅提出要和阿彬办理离婚手续,然而阿彬却不同意。

想离婚?却没这么容易

2021年2月,小梅起诉至法院,认为她与阿彬只是名义夫妻,没有夫妻感情可言,要求与阿彬离婚。

令小梅感到意外的是,阿彬提出,他曾向亲属借了90万用于购买房子及装修。阿彬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夫妻感情,但在债务未处理清楚的情况下,不同意离婚。

小梅辩称,她只是听父亲的话,要帮阿彬落户上海才与他登记结婚。他们两人从来没有在一起生活过,这只是形式上的婚姻。至于阿彬说的借款,她完全不知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梅和阿彬婚后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双方亦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小梅与阿彬离婚。

一审判决后,阿彬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维持原判,四年婚姻终告结

二审中,阿彬提出除了一审中提到的二人共同债务的问题外,双方还曾签署过一份协议书,约定在阿彬没有取得上海户口之前,小梅不得提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小梅辩称,之所以跟阿彬结婚,完全是听了父亲的话,为了帮助阿彬解决落户的问题。至于所谓的不得离婚的约定,她并不清楚。

上海夫妻一方落户(上海帮忙落户相差21岁的他们)(4)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梅和阿彬之间应否准予离婚,如应准予离婚,双方是否有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应一并处理。

本案中,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过,且未生育子女,双方亦认可没有夫妻感情,故一审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合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阿彬上诉称,双方有过协议,小梅不得主张离婚。上海一中院认为,一方面,小梅并不承认双方有过类似协议;另一方面,即便有类似约定,该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亦无相应法律效力。

阿彬还称,曾向亲戚借款90万元,该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海一中院认为,一方面,本案阿彬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相应借款;另一方面,即便存在,也涉及案外人,并非是本案离婚诉讼可予处理之事项,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明确的告知。

综上所述,阿彬的上诉所称,均难予采纳。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上海夫妻一方落户(上海帮忙落户相差21岁的他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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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波

少年家事庭审判长

三级高级法官

案 后 余 思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潘静波指出,婚姻并非儿戏,一张结婚证的背后,是夫妻间的伦理道德,也是身份财产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均应审慎、认真对待

本案中,小梅称其是为了给父亲朋友帮忙而结婚,阿彬称两人是经人介绍而结婚,但不论是什么原因,结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现小梅起诉离婚,法院支持了其诉请,但四年前的一个轻率的决定,让小梅也从“单身”变成了“离异”,对其未来生活也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

在此也提醒大家,真诚的感情、严肃的态度是婚姻的基石,切忌“儿戏”心态,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梦茜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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