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经常需要根据律师的提示和引导准备、补充相应的证据,尤其是在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律师通常会告知当事人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方式进一步补充款项已经出借且借款人未予偿还的证据。此时,我们应当如何进行录音录像才能避免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规定了民事诉讼活动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几种情形,它们包括:
1、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严重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2、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3、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也就是说,只要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任何一种,法院都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基于此,录音录像要想作为诉讼证据被法院采纳,其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取得,而不得通过其他非法方式取得。比如行为人不得通过私自进入他人住宅中进行录音录像取证、行为人不得通过在他人住所放置针孔摄像头、窃听器等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取证、行为人不得通过强拿强要或未经他人允许私自翻看他人手机内容进行录像取证、行为人不得通过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对他人录像或露营取证等。
袁亮律师在民商事案件诉讼和仲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袁亮律师始终认为,法律人的终极目的是为客户防范事前风险、将客户从事法律行为时已经或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事后解决法律风险非法律人的主要目的,但客户与第三人一旦产生现实的、不可调和的法律矛盾时,律师应竭尽所能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律师法律咨询:13028166645(同微信号)西藏昌都律师法律咨询:13018226563(同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