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孩子被拐开始,刘某某开启了十年漫漫寻子之路,甚至被人冠以“山西寻子哥”的名称,直到2020年1月,走失十年的亲生骨肉终于寻回。2020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崔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张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2日,该案在万柏林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崔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山西寻子哥”找寻儿子的海报
据报道,被告人张某夫妇对这个买来的儿子十分疼爱,即便二人此后有了亲生女儿,也依然把刘某某的儿子视为“掌上明珠”。本是一起普通的拐卖儿童案件,但由于养父张某称在收买时不知道孩子是被拐卖儿童,进而引发社会对养父量刑的讨论。有网友认为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必须严惩,无论是否知情;也有网友对养父张某报以同情。
虽然本案已经宣判,但关于儿童贩卖背后法律问题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记者采访了承办该案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官周静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刘某某一家三口团聚
禁止借送养之名买卖未成年人
2014年公安部破获了一起打着“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旗号的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2019年,男子王高(化名)与福建省莆田市的肖某夫妇在网上取得联系,一番“商谈”后,王高将自己刚出生1个多月的男婴“送”给肖某夫妇,收取了6万元的“补偿”费……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借送养之名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获利的行为是有严格界限的。“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彭新林表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要仔细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送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而非法送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彭新林介绍:“合法的送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如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将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这一法条还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形式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属于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要符合刑法第14条中对于明知的规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该案办案检察官周静表示:“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但是根据相关间接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推定为明知。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并不了解孩子父母的情况,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收养手续,从实际情况来说,这并不符合一般收养孩子的程序。并且这里的明知不需要知道孩子是通过何种途径被拐卖,能推定出嫌疑人有可能认识到孩子是被拐卖的即可。因此,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对于养父张某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建立失踪儿童快速反应机制
儿童买卖市场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庞大的人口贩卖网络,而要杜绝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彻底斩断这个犯罪链条。
“拐卖儿童严重践踏基本人权,为法律和社会文明所不容。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防拐反拐意识,推动摒弃‘养儿防老’等落后观念,遏制买方需求。”彭新林表示,“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对买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买卖儿童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人贩子不敢铤而走险。”加强社会治理,包括严格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让被拐儿童不能被“合法化”,不给人贩子或者收买人以可乘之机,这样才能斩断拐、运、转、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
加大对拐卖儿童的惩处力度是法治的彰显,更是对被拐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而要打击这个庞大的犯罪网络,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更需要多方联动,共同守护。周静表示:“对于有一定记忆和自主意识的儿童,可以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增强他们的防拐意识。在这起案件中,孩子被拐时还缺乏自主权。这就特别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整个社会意识到买卖儿童行为的违法犯罪性。”
“公安机关应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打拐专项行动或者开展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坚决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上升势头。”彭新林表示,要进一步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被拐儿童得到保护和及时救助。
2011 年,刘某某与其他寻亲父亲开着一辆破旧的农用车,踏上了漫漫寻亲路。
根据媒体对此案的报道,被拐儿童最终在距离亲生父母几十公里外的地方被寻回,而这几十公里的距离却花费了其亲生父亲十年的时间。这里面暴露的问题令人反思,案发后的几小时是救寻失踪儿童的黄金时间,一旦错过,案件侦破难度就明显增大。那么,如何建立被拐儿童的快速反应机制,争分夺秒,解救被拐儿童?彭新林表示:“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相关警务资源和信息平台,快速查找失踪儿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反馈与实时交换,完善失踪和被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切实保障被拐儿童权益。”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基础,在处理拐卖儿童案件时,如何更好地将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相结合,成为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对此,彭新林表示:“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刑事政策的激励功效。对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儿童交给公安、民政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指出,在加强对被拐儿童立法保护的同时,要及时斩断贩卖儿童的利益链条,做好解救后的安置工作,及时帮助他们寻回丢失的亲情,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完善后续安置帮助被拐儿童回归
随着我国打拐力度的加大,更多被拐儿童成功获得解救。帮助这些孩子尽快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是解救安置后的首要工作。
由于被拐儿童往往经过层层转手,交易对象、中介人经常变换,再加上被告人存在畏罪心理,为掩饰罪行、包庇下家,往往不愿如实交代被拐儿童去向、收买人信息等原因,使被拐儿童回归原生家庭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很多被解救儿童难以及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只能先暂时寄居在临时的儿童福利院。而那些已经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被拐儿童,在融入新的家庭环境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多年的骨肉分离,难以弥补的亲情,这些看不见的伤痛是带给被拐儿童最大的伤害。
“建议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政府可通过投资或购买服务的形式,让专业民间组织、志愿者进入这一公益领域,在被拐儿童解救后,进行临时安置。”彭新林表示,“进一步健全完善收养制度,推动相关立法完善。如果被解救的儿童是被父母遗弃或者来历不明的,可通过福利机构经法定收养程序送由他人收养,并由收养人行使监护权。还可探索儿童试养、家庭寄养等多元化的儿童后续安置方法。”
(来源:正义网 作者: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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