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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下属可以评价领导的机会并不多——这里的“评价”不包括阿谀奉承或场面话。但是体制内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提拔考察,体制外的年度考核、360评估等,是下属不得不直面这一职场难题的重要场合。

章义伍讲人际关系的最高境界:如何评价领导但陈事实(1)

说?不说?好像都是错

一昧说好话,那就谈不上“评价”。既恶心自己,又恶心同事,领导也早就听腻了这些虚情假意的葫芦话。真想提些意见,又拿捏不好尺度。问题提轻了,于事无补,还显得自己看问题浅薄琐碎,不堪大用。问题提重了,万一触到领导逆鳞,自己怕是马上就要“领盒饭”了。一言不发,又容易置自己于没有主见和抵触考核的两难境地中,里外不是人。

所以,评价领导的正确姿势是什么呢?

一句话:但陈事实,勿妄臧否。即《汉诽谤法》中说的“直指其事”。

汉宣帝诏群臣议武帝庙乐,夏候胜曰:“武帝竭民财力,奢泰亡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赤地数千里,亡德泽于民,不宜为立庙乐。”于是丞相、御史劾奏胜非议诏书,毁先帝,不道,遂下狱,系再更冬,会赦,乃得免。章帝时,孔僖、崔骃游太学,相与论武帝始为天子,崇信圣道,及后恣已,忘其前善。为邻房生告其诽谤先帝,刺讥当世,下吏受讯。僖以书自讼,乃勿问。元帝时,贾捐之论珠崖事曰:“武帝籍兵厉马,攘服夷狄,天下断狱万数,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是皆廓也泰大、征伐不休之故也。”考三人所指武帝之失,捐之言最切,而三帝或罪或否,岂非夏候非议诏书,僖、骃诽谤,皆汉法所禁,如捐之直指其事,则在所不问乎?——《容斋随笔·卷十一·汉诽谤法》

章义伍讲人际关系的最高境界:如何评价领导但陈事实(2)

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汉武帝

大意是:汉宣帝时,夏候胜说汉武帝穷兵黩武奢侈无度,不应该为他设立宗庙祭乐。于是夏候胜因非议诏书被下狱,赶上大赦才免罪。汉章帝时,孔僖、崔骃在太学里议论汉武帝,说武帝早期奋发但晚年放纵。被隔壁班的学生告发,孔僖上书辩解才免罪。汉元帝时,贾捐之(贾谊的曾孙)议论是否派兵平定珠崖(今海南)叛乱时说:“汉武帝厉兵秣马,击败南越叛军,上万人被关入大牢,盗贼流寇峰起,军队数次调发,父亲战死在前面,儿子负伤在后面,女人也上边塞堡垒服役,孤儿在道路上哀号,老母亲和寡妇在街巷中哭泣,都是因为开疆拓土、征战不休的原因。”三个人都是议论汉武帝的不足之处,贾捐之说得最重,但三位皇帝有的降罪有的无事,难道不是因为夏候非议诏书、孔僖、崔骃诽谤先朝皇帝都是汉代法律禁止的,而像贾捐之那样直述事实就不会被问罪吗?

汉代法律,领导逆鳞,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围绕对汉武帝的评价这同一话题,夏候、孔、崔、贾诸人观点近似,却有着截然不同的遭遇,原因就在于有没有碰到这条线。不触碰“高压线”的关键,就在于只陈述人所共知的事实,但不要妄然作出价值判断

究其原理,在于事实和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太多争议。陈述基本事实这一行为,只要做到全面,不刻意裁剪事实,也是中性、中立的,自然也不会催生反对意见。但是,围绕事实进行的价值判断,受到个人政治立场、利益关联、人生阅历、素质修养、性格操守等主观方面的影响,本身就容易掺入非理性的要素。当这些非理性要素与不同人的理解结合并表达出来以后,一千个人心里就有一千个汉武帝。如果价值判断跳出了个人审美品味差异的领域,转向团队、组织层面的重大决定或重大问题,那么发表价值判断这一行为还意味着潜在的意见分化会立即摆上台面、无法回避——比如本篇中提到的立庙乐、伐珠崖。更为严峻的是,意见的分化往往还会导致情绪的对立,进而逐步升级成为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对立,以至于“为了反对而反对”。如此一来,乱扣“帽子”风气一起,人人忙于站队互撕,真假是非反倒无人顾及了——汉法禁止非议诽谤,除了维护皇权威严,也难说没有这方面的考虑。勿妄臧否,就是应当谨慎地看待评价的后果,不能随意褒贬评论他人言行。很多自认为出自公心、“理性客观公正”的评价,在别人看来也许恰恰就是成心“扣帽子”、故意“下绊子”。涉及领导,后果自然更加严重。所以,领导的问题不是不可以谈,但一定要直指其事,陈述事实。

章义伍讲人际关系的最高境界:如何评价领导但陈事实(3)

网购“差评”都有风险,何况对老板?

从认知论的角度而言,直指其事也是一种逆天性的思维过程。人与人之间产生分歧,常常是“先射箭再画靶心”,即先定观点,再寻论据。这是直觉在先的本性使然,但终归会落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窠臼中徒增不和,无益于说理成事。直指其事,先看事实,是在引导自己摆脱本能的束缚,将目光从空洞的自我论证中抽离出来,转向真实的客观存在。通过对事实的整理和观察,重新审视评价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校正其中因为偏见、情绪等非理性因素导致的偏差。能够自觉放弃偏狭地固执己见,主动睁眼看世界的人,思维和心态上都更为开放包容,寻求解决分歧的路径和方式也会更多。同时,陈述事实类似于法庭辩论中的举证与质证,是对事实的辨别和确认。这个辨别和确认的过程,实质上也推进了部分共识的形成。因而基于双方或多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有些判断从形式上就成为大家共同推导出的结论,大大减少了无效争执的发生概率。“但陈事实”看起来更中立、更公正,从而令领导更易于接受,就是这种思维模式的潜在好处之一。

所以,“但陈事实,勿妄臧否”是评价领导的一种很有用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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