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地方行政体系分三级,即省、府、县。

省是清朝地方最高行政区,其最高行政长官为巡抚。巡抚官阶为从二品,为方便监管本省绿营,可加兵部侍郎衔,即为正二品。凡不设总督省份的巡抚,亦可加提督军务衔,用以节制本省总兵以下武职,并加强对绿营的管辖。巡抚以上还有总督,总督辖一至三省,主要侧重于对军事的管辖,但对辖区民政也有一定影响力。但是巡抚并非不管军事,尤其是对本省军务,巡抚还是有很大影响力的,而且巡抚还有自己的直属部队,即抚标。

清朝的巡抚和知府有副职吗知乎(清朝的巡抚和知府有副职吗)(1)

巡抚是不设副职的,但巡抚有属官,即布政使和按察使。布政使专管一省的财政、人事,为从二品,按察使专管一省刑名、司法,为正三品。考虑到布政使和按察使在省内的地位和影响力并不逊于巡抚,把布政使和按察使称为巡抚的副职,倒也无不可。但本质上,在一省之内,巡抚没有副职,对下面的官员是具有绝对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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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省以下并不是府,而是道,主官叫道台,或叫道员。本来省以下就是府,但布政使之下设分守道,协助布政使管理民政,按察使之下设分巡道,协助按察使管理司法,二官同属于副手性质,但后期道逐渐发展为省、府之间的一级特别区,道台从官阶上也超越了知府。

接下来就是府,府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知府,官阶为正四品。知府的副手是同知,官阶为正五品,每府设一二人,更多时是因事而设,主要负责地方各种民政,其办事衙署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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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知府还有一个副手就是通判,主要是辅佐知府处理民政,并对州府长官及属官有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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