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中国质量新闻网等媒体关于“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产品抽检不合格”报道后,高度重视,该局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要求认真落实,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对报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置;同时举一反三,以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双清零”为导向,加大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和后处理力度,降低类似食品安全风险。该局食品药品抽检检测科、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执法稽查科等业务科室和大商新玛特购物广场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进行了调查。

三次抽检不合格

缘何两次被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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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期)》,其中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板栗鸭的菌落总数超标。

接到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板栗鸭不合格抽检报告后,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板栗鸭抽检不合格报告等材料,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板栗鸭进行召回。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次板栗鸭共购进50袋,已销售12袋(其中8袋被抽检,4袋零售),剩余38袋返回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板栗鸭,该公司提供了该批次板栗鸭生产厂家河南蔚特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台账、票据、合格质检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等有关进货查验材料。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信息,已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给生产商所在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核查处置。

卫滨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当批次板栗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又可以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于8月13日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1)

2

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52期)》,其中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有限公司凤泉分公司经营的1批次太圆满蛋糕的菌落总数超标。

2019年8月26日,新乡市凤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通知,当日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PP1941000046213162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经营涉案食品“太园满蛋糕”,于7月5日、12日分别购进共计4千克,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含抽检样品),涉案货值共计288元。调查中该公司向凤泉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进货相关票据和进销货记录、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合格证明,凤泉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书》(新凤市监耿不罚字〔2019〕02号)。

3

2020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期)》,其中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长豆角的氧乐果超标。

卫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不合格抽检报告,于2019年11月22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并当场告知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该检验结果无疑义,不申请复检。该局于2019年12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次长豆角共购进12.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长豆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查验并索取了该产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表,并建立有进货台账。

但鉴于之前已两次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按照新乡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卫滨区市场监管局目前正对该公司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证明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表等材料进行协查,待结果确认后,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格处理。

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

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待加强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2)

经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和辖区两级监管部门研究讨论,并责令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自查,认为该公司多次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3)

一是新乡市各级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环节和食用农产品经营环节的源头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需要加强。

二是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的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辖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之前抽检出现的不合格食品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容易使该公司认为有免责条款,从而从主观上导致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够重视。

三是该公司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多次出现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未能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停留在材料把关上,对供应商的管理存在漏洞。

四是企业食用农产品快检设备陈旧,不能完全满足食用农产品项目快速检测需要,导致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强化源头食安监管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4)

3月13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召集相关科室及辖区监管部门负责人,对之前和最近一批次的抽检不合格处置情况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下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3月17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党组(扩大)会,专题就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升国抽省抽等不合格产品处置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等工作进行了研究讨论。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新乡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举一反三,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理念,切实加大不合格产品处置和执法办案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确保群众食品安全。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5)

一是强化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处罚到人的规定,对新玛特等食品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符合处罚到人的违法行为,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和禁业限制,督促其依法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

二是指导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新玛特等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考核,落实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建立一支专业性食品安全管理团队,有效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注重进货查验及记录溯源,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加大经费投入,采取增配、更新检测设备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等食品和出厂食品进行抽检,对市场不合格率高的产品加大检测频次,把好食品安全关口。

三是健全完善不合格产品处置和案件线索查处机制。明确由新乡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抽检监测科牵头,提高食品抽检针对性,提升“菜篮子”、“米袋子”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国抽、省抽、市抽不合格产品台账,对所有不合格产品后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时通报各业务科室和辖区监管部门,对涉事企业采取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措施。明确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科牵头,对重大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一查到底,确保形成闭环。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理顺市、区两级执法稽查体制,加强市级执法稽查力量,集中资源办理大案要案,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五是加强与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商务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联合执法,尽快出台联合加强食用农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管意见,认真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关口。

六是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一方面让媒体监督、让群众“投票”,一方面采取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办理行政审批等联合惩戒措施,让守法者行走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记者孙中杰)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6)

大商新玛特缺点(大商新玛特新乡)(7)

文字编辑/广岛

美术编辑/水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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