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刘先生早在2013年时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随着家庭条件越来越好,现在他想要卖旧买新,换一套面积大一些的房子改善居住条件。不过,刘先生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是属于政策性住房,在再次转让环节与普通商品房会有区别。
对此,刘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咨询,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在市场上挂牌出售,有什么限制条件和额外费用吗?
解答:
刘先生想要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从性质上来说,是这样一种保障性住房——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也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对于经济适用房转手的问题,则需要分类型来看。北京中原市场研究部专业人士指出,实际上,北京经济适用房分为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其中一类经济适用房必须满5年以后才可以交易,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二类经济适用房多数是“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办理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那么,不同类型的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需要缴纳的费用如何?上述专业人士表示,二类经济适用房相对比较简单,在交易时按合同价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而满五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在交易时则需补交“综合地价款”,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水岭,收费标准各有不同。
具体来看,对于满5年的一类经适房,若是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首先判断再次出售时网签价和最低过户指导价哪个更高,取二者之中的高值,再乘以10%的税率就是综合地价款;若是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房屋交易时则需缴纳“差额”的70%(差额是指“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与“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格”之间的价差)。
所以,上述刘先生的经济适用房是2013年买的,已经满5年,肯定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具体税费则需视其类型而定了,如果是一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环节的费用无疑会更高。
新京报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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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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