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两家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

今年9月,“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成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案。

该案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诉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由涉案短视频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微播公司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百度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向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

抖音被诉讼(抖音状告伙拍发布侵权败诉)(1)

被告方辩称,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伙拍小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该平台注册用户上传,二被告没有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修改,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注册用户的上传行为。作为被告,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且带给观众积极向上的精神享受,具备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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