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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质量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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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0年度电梯使用维保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电梯使用维保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鄂市监特设函〔2020〕193号)安排,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在用电梯使用维保质量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覆盖全省16个地市(不包含武汉市,武汉市的抽查工作由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共抽查906台在用电梯,其中垂直电梯808台、扶梯98台,涉及410家电梯使用单位和272家电梯维保单位。抽查内容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电梯设备本体等综合情况。抽查采取突击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
从抽查结果来看,依据《电梯维保质量现场检查技术规范》(DB42/T 1523-2019)和《湖北省电梯维保质量抽查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垂直电梯综合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有42台,占总数的5.2%;85-95分(含85分)的249台,占总数的30.8%;70-85分(含70分)的406台,占总数的50.2%;70分以下的111台,占总数的13.7%。扶梯综合评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有8台,占总数的8.2%;85-95分(含85分)的38台,占总数的38.8%;70-85分(含70分)的43台,占总数的43.9%;70分以下的7台,占总数的9.2%。
对维保单位平均得分进行统计,95分以上(含95分)的有7家,占总数的2.6%;85-95分(含85分)的85家,占总数的31.3%;70-85分(含70分)的150家,占总数的55.1%;70分以下的30家,占总数的11%。
对使用单位平均得分进行统计,95分以上(含95分)的有27家,占总数的6.6%;85-95分(含85分)的138家,占总数的33.7%;70-85分(含70分)的210家,占总数的51.2%;70分以下的35家,占总数的8.5%。
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电梯使用单位
1.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薄弱,使用权责模糊,疏于防范,电梯的使用与维修脱节,过度追求签订低价维保合同,对于维保单位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2.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未切实开展日常巡查、记录等工作,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未定期开展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等工作;
3.人员设置方面问题。部分单位未设置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值班室无有效人员值守,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报送和处置;
4.部分电梯底坑存在积水现象,电梯机房温度控制措施缺失;
5.对电梯检查中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及时,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疏于监督,导致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电梯故障频发。
(二)电梯维保单位
1.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抵达救援现场时间超过30分钟;
2.部分电梯制动器动作不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未能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发生摩擦;
3.部分电梯控制柜内有短接安全回路及变频器异响情况;
4.部分扶梯机房及转向站杂物和垃圾情况严重,控制屏/柜、制动器机械装置、电机通风口、主驱动链及其链条滑块有3处及以上渣土、灰尘、油污;
5.部分电梯维保人员未按要求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
6.部分电梯紧急操作装置(手动紧急操作或紧急电动运行)缺失或损坏,功能失效;
7.部分电梯轿内报警装置失效;
8.部分电梯悬挂装置、补偿装置达到报废标准仍在使用;
9.部分电梯缓冲装置损坏严重;
10.部分电梯运行有严重不正常异响、抖动,平层准确度超标;
11.部分扶梯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至少3处及以上超标,或之间产生摩擦;
12.部分扶梯梳齿板梳齿或踏面不完好,有缺损,梳齿板梳齿与踏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少于4mm,间隙超过4mm;
13.部分扶梯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三、存在严重问题单位
(一)设备本体存在安全问题的电梯维保单位
1.安全保护装置被人为短接:湖北思航电梯有限公司、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
2.限速器—安全钳试验失效: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达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抱闸检测开关失效: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市宜菱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思航电梯有限公司。
4.紧急操作装置失效:恩施荣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万世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湖北鄂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制动器抱闸存在缺陷: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和顺机电有限公司。
6.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功能失效:湖北思航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博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7.轿内报警装置失效:湖北思航电梯有限公司、咸宁祥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快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鸿达电气有限公司、湖北鄂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8.其他安全保护失效:湖北奥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轿厢缓冲器、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轿厢和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湖北捷亨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轿厢缓冲器失效;湖北捷凌联创电梯有限公司,底坑急停开关失效;湖北鸿达电气有限公司,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对重缓冲器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湖北巨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检修盖板电气安全装置失效;湖北多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检修盖板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二)存在其他安全问题的电梯维保单位
1.到场救援时间超过30分钟:湖北快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咸宁祥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
2.现场维保人员非签约维保单位在册人员:湖北东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三)综合评分60分以下的电梯维保单位
湖北赤壁勒邦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凌富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港日电梯工程(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市莱茵旭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思航电梯有限公司、湖北胤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处理意见
经召集有关专家综合评判和认真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下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主要是人为短接安全回路或安全装置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吊销)许可资质。(13家)
武汉市(6家):湖北奥信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康恩得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祥龙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永耀电梯有限公司;鄂州市(1家):湖北富升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市(3家):湖北美奥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湖北东晟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市(1家):湖北思航电梯有限公司;襄阳市(1家):襄阳西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外地企业(1家):南通升贤电梯有限公司。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下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咸宁市(1家):湖北赤壁勒邦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市(2家):湖北凌富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港日电梯工程(湖北)有限公司;襄阳市(2家):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襄阳市莱茵旭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冈市(1家):湖北胤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责令以下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1家)
鄂州市(1家):湖北捷亨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恩施州(2家):恩施州金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恩施荣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荆门市(4家):湖北国宇至高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快菱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达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万世宗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黄石市(1家):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荆州市(1家):湖北博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市(1家):湖北巨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1家):湖北鄂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1家):湖北多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3家):武汉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捷凌联创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怡佳电梯有限公司;咸宁市(1家):咸宁祥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襄阳市(1家):襄阳宏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市(4家):宜昌中迅电梯有限公司、宜昌市宜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鸿达电气有限公司、湖北和顺机电有限公司。
(四)对以下单位给予通报批评。(27家)
鄂州市(1家):武汉乐有电梯有限公司;恩施州(1家):恩施州隆凤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3家):湖北商诚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湖北茂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荆州市(1家):湖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潜江市(1家):潜江市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6家):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平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达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星电梯有限公司、湖北正迅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2家):湖北佳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鄂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1家):湖北维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2家):湖北尚格电梯有限公司、仙桃市安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咸宁市(3家):湖北宏大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北诚安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湖北丹棣电梯有限公司;襄阳市(3家):襄阳宾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翼新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宜昌市(1家):宜昌市怡和机电有限公司;外地企业(2家):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
(五)在调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使用单位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各地对涉及撤销(吊销)资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更换维保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使用单位,要宣传电梯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进行整改整顿,对整改情况逐家复查确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电梯使用、维保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本次抽查中问题较多的维保单位,各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对这些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在各类抽查活动中应加大抽查频次。
(二)各地要强化督促各电梯维保单位要及时并切实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维保人员技术能力,规范电梯维保行为,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电梯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要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进一步明确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职责,严格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自觉履行自身法定义务,管理好本单位的电梯。根据本单位在用电梯数量及运行状态,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员,做好电梯日常巡查、记录工作,监督并配合维保单位开展日常的维保工作,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梯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积极开展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宣传工作。
(四)各检验机构要把本次抽查的相关问题纳入电梯检验的重点核查验证内容,严格把好检验质量关,更好地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监督作用。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联系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特设处。
联系人:范旭立,027-65398031。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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