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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导入

经乡镇府同意审批的房子是违建吗(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并非就是违建)(1)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件无关)

在实践中,未获得相应的规划等许可手续而建设的房屋往往会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等待违法建设的结果往往是被城管部门、街道办或是乡镇政府强制拆除。对于违法建设而言,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其是不可能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但并不是没有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都是违建。因为,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或是其他的原因,导致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而建房的情况。对于这类房屋,一般都很难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而若机械地认定其属于违法建设,有违合理行政原则的同时,也不利于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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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在本人(王金龙律师团队董世勋律师)代理的于先生与某城管局强拆赔偿案件中,本人作为于先生的二审代理人,就于先生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房屋被强拆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人在诉讼中的一大论点就是,虽然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但并不必然得出其属于违法建设而不予赔偿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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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涉案房屋于2000年左右建成,该房屋地块属于乡村规划区,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颁行,某省于2013年7月01日才制定《某省城乡规划条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不能适用颁布后的法律对于已经建成的房屋进行规范。据此可知,于先生在建房时并不存在申请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故城管局以于先生没有建房审批手续为由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而在案涉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城管局违法拆除了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城管局理应对于先生进行赔偿。

其次,于先生的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系因历史原因。于先生建设案涉房屋时,所在贾营子村无宅基地分配,经村委会同意许可后使用承包地建设住宅。于先生系在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为解决自己成家后居住问题建设的案涉房屋,而且在2000年左右建成之后近二十年时间里一直居住生活,期间村委会、乡镇政府、规划部门均未就案涉房屋的合法性予以质疑。因此,基于于先生对村委会等部门的信任,以及近二十年间无任何行政机关对该房屋进行查处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于先生对案涉房屋已经享有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在城管局拆除案涉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为生效判决所否定的情况下,对于于先生信赖利益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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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

综上,本人认为城管局未对案涉房屋的建设年代进行明确,也未查明案涉房屋建设的历史原因,机械地认定案涉房屋未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进而得出其虽被违法拆除但不予赔偿的结论,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人的意见,认为于先生房屋办理相关准建手续,但并不排除其有合法利益在其中,故不排除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城管局基于上述理由而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不当。城管局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先生因强拆造成的合法利益损失,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城管局对于先生作出赔偿决定,对于先生因城管局的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于先生的权益也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作者 董世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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