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铁掌莲花”之称的裘千尺,乃是裘千丈、裘千仞之妹。贵为铁掌帮三小姐的裘千尺年轻时是一位美人,师承其二哥铁掌帮帮主裘千仞,武功也甚是高强,但因得全家宠爱,性格有些暴躁任性。

那日,裘千尺因与哥哥发生争执,一气之下便离开了铁掌山,四处云游。游荡数日,偶然间闯入了绝情谷,遇见了谷主公孙止。只见那公孙止面目英俊,举止潇洒,为人谦谦有礼,两人情投意合,结为夫妇,不久生下女儿公孙绿萼。

裘千尺自幼跟随哥哥习武,武功自然比公孙止更高一筹,看丈夫的祖传武功“自封穴道之法”和“阴阳倒乱刃法”有颇多缺点,便苦心改良,使其变得完善且更为厉害,公孙止的功力也因此直逼江湖一流高手。

裘千尺龇牙咧嘴(裘千尺不给公孙绿萼留遗产)(1)

本该是琴瑟和鸣的夫妇二人,却因为裘千尺自觉有恩于丈夫,时常对他随意辱骂,严加管束,导致两人矛盾丛生。

在公孙绿萼童年的记忆中,父母的关系一直都不怎么好。十多年来,两人因为离婚和财产分配的问题数次对簿公堂。最大的争议还是两人结婚后置办的一处住房。

几轮讨论过后,裘千尺和公孙止商定,谁照顾孩子,谁就获得房产。公孙绿萼最终由母亲裘千尺抚养,房子自然也归了裘千尺,为此,她向公孙止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价款作为补偿。

裘千尺龇牙咧嘴(裘千尺不给公孙绿萼留遗产)(2)

没想到,一段时间后裘千尺再次叩响了衙门的大门,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女儿交还给公孙止抚养。公孙止当时正在江湖上四处游荡,无暇照顾女儿,便拒绝了这一要求。

第二年,重病在身的裘千尺病情不断恶化,自己治病尚自顾不暇,实在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公孙绿萼,也很难给她应有的照顾和温暖,于是再次告到衙门,希望由公孙止养育女儿。已经十三四岁的公孙绿萼也表示愿意随父亲回到绝情谷生活,衙门这次支持了裘千尺的诉求。

几年之后,裘千尺重病不治去世,并在去世之前留下遗嘱:患病期间,一直是父母和哥哥照料,想到以后只能靠哥哥照顾年迈的双亲,我过世后,房产和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由哥哥继承。

遗嘱上,没有提到女儿公孙绿萼半句。

裘千尺龇牙咧嘴(裘千尺不给公孙绿萼留遗产)(3)

虽然公孙止和裘千尺离了婚,但是女儿还是女儿,为什么没有留下一点遗产给自己?公孙绿萼心有不甘,向衙门提告,要求分割继承房产、本人继承母亲银行存款,“母亲过世时,我尚未成年,正在上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该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

裘千尺去世的时候,公孙绿萼只有十六岁,距离她成年还有两年的时间。衙门审理后认为,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根据普通未成年公众的常规需求,衙门酌定,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公孙绿萼留下财产,共计10万元,驳回公孙绿萼“分割继承房产,全部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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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裘千尺想把遗产都留给哥哥,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遗嘱吗?

每个人都有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许多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完全从个人好恶、偏爱出发,或者是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在立遗嘱时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逃避对亲人应负的责任。

因此,法律在继承上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孙绿萼作为法定继承人,且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是有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的。

2、遗产份额留多少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

这一方面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额有一定的关系,也与应得到“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有关。

公孙绿萼当时尚未成年,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确定“必要遗产份额”的数额,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在失去被继承人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及教育、医疗之所需,原则上起码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衙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裘千尺还留下了部分债务,这些债务会对公孙绿萼和哥哥的继承产生什么影响?

裘千尺的哥哥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当一并承担妹妹的债务,但是这不影响公孙绿萼作为未成年人,应该得到生活费、教育、医疗所需等“必留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4、如果裘千尺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应该怎么分配?

若裘千尺未立遗嘱,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其女儿公孙绿萼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产和银行存款应该归他们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原型编辑整理而成,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均为虚构,基本案情及判决理由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删和修改。)

感谢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宇文鸿雁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武杰 邹星宇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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