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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即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简称。
1983年9月2日,在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康克清同志做了题为《奋发自强,开创妇女运动新局面》的工作报告。报告在谈到今后5年我国妇女的光荣任务时说:“我们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勇敢地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这是全国妇联第一次提出“四自”。“四自”的内容是:自尊,就是要自己看得起自己,相信自己的力量,不要自卑。自爱,就是要自己爱护自己,要珍惜自己的生命,热爱自己的事业。自重,就是自己要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自强,是“四自”的核心,必须自强,自强才能自立。自强,就是要积极向上、奋发图强,学好本领,干出一番事业。“四自”号召中国广大妇女勇敢地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不受封建残余思想的束缚,不做丧失自己人格、国格的事情。
事隔5年,1988年9月1日,在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悬挂起两条醒目的标语:“投身改革,团结奋进,同全国人民一道共闯难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做新时代的新女性。”大会并一致通过了张帼英书记作的题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争取改革攻坚阶段的胜利建功立业》的工作报告。报告中写到:在改革竞争的大环境中,当代妇女要争取自身的进一步解放,必须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这次不仅对“五大”提出的“四自”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且对“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写进全国妇联《章程》中,作为现阶段妇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张帼英同志在报告中是这样解释“四自”内容的:“在改革竞争的大环境中,当代妇女要争取自身的进一步解放,必须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反对自轻自贱;自信,就是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自立,就是树立独立意识,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反对依附顺从;自强,就是顽强拼搏,奋发进取,反对自卑自弱。”新时期的“四自”精神,是对中国妇女运动光荣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妇女自己的口号,倡导中国妇女在改革浪潮中急流勇进,树立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群体意识,培养健全的心理素质,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
中国妇女“六大”提出的“四自”口号,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和热情支持。1989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指出:“妇联要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激励她们奋发上进,在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1990年3月7日江泽民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希望你们努力提高素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做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1992年4月3日,第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此,“四自”教育成为妇女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广大妇女最熟悉的口号,成为中国妇女奋发前进的动力。
审核:刘芳
制作:孟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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