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了解到,丹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柯某英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3128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该决定书显示,经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称郑某青、陈某林等人销售的“量子创美”美容产品:雷达无针线雕仪器、无针雾化仪器、去皱套、塑形套、线雕套、水光套、填充套等部分产品为“三无”产品,且以购买产品为幌子涉嫌从事传销活动。
根据以上投诉情况,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丹山市监局)开始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柯某英涉案其中,并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参与投资“量子创美”项目,该行为涉嫌传销违法行为,2021年8月18日,经报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号舟市监定立(2021)289号。
经查明,2018年底 ,湖北恩施人谭某兴(另案处理)以夸大美容产品功效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由湖北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佐尔(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容产品,尔后成为会员并取得介绍他人入会资格,从中获取高额回报,谭某兴宣称以上营销活动为“量子创美”投资项目。
该投资项目经营模式为:
每人交纳20000元购买由湖北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佐尔(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容产品及仪器套餐1套,套餐包含雷达无针线雕仪器1台、无针雾化仪器1台、去皱套5套、塑形套5套、线雕套5套、水光套5套、填充套5套(部分产品可调整),购买上述产品后即成为该投资项目的创客会员;创客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3人成为新的创客会员便可晋升为主管会员;主管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若干人以上成为新的创客会员且线下要有若干人成为主管会员的便可晋升为总代会员(也称经理会员);总代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若干人以上成为新的创客会员且线上有若干人成为总代会员的便可晋升为联创会员;联创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若干人以上成为新的会员且线下要有若干人成为联创会员的便可晋升为董事会员,会员介绍新会员,以此类推,介绍人数不限,层级不限。
▲企查查
该投资项目奖金(返利)分配方法为:
创客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1人成为新的创客会员,可提取奖金4000元(奖金为新创客会员购买产品的20000元的20%);主管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1人成为新的创客会员,可提取奖金7000元(奖金为新创客会员购买产品的20000元的35%);;总代会员直接介绍或推荐1人成为新的创客会员,可提取奖金10000元(奖金为新创客会员购买产品的20000元的50%),联创会员、董事会员提奖办法不详,以上称直推奖。
该办法还设置高级别上线会员可向低级别下线会员(上下线同级别会员间不可提奖)直接介绍或推荐的会员购买的产品金额中再行提奖,称间接奖(也称级差奖),间接奖为下线会员介绍新会员购买的产品的20000元的15%,以此类推,返利不限。
另联创会员、董事会员除可提取上述奖项外另可分别获取团队管理奖(也称为市场管理奖)、市场份额奖等。
购买该项目产品款项的交纳与返利方式为:1、购买产品的款项每个会员20000元统一汇至指定的第三方收款平台即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帐户;会员返利先后委托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及上海快钱支付有限公司2家第三方平台公司完成,每笔返利扣除6%的费用后分别定期汇至每个会员指定的银行卡上。
2019年,郑某青会同其介绍的安微巢湖人陈某林等通过产品体验、赴湖北恩施考察培训、在丹山市华侨饭店举进产品推介会等形式组织人员进行推广,欲将让更多人员参与“量子创美”项目并从中获利。
期间2人还专门成立舟山市佐尔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就上述项目的经营模式、奖金分配方法等在其公司多次进行不定期的培训。该投资项目设有名为佐尔时代的专门网站(案发后被人为关闭),供会员注册个人帐户以及登录、查询。个人帐户信息主要包含有会员帐号、购买产品名称数量、联系电话、地址、个人返利的银行卡号、部门列表(直接或间接介绍的会员姓名、人数以及上下线会员排列结构情况)等。
柯某英经陈某林介绍,出资20000元购买“量子创美”产品套餐1套,成为创客会员,尔后柯某英直接介绍或推荐黄某某、曹某某、陈某某3人投资上述项目并成为会员,上述4人(含柯某英)构成上、下线层级为2层,柯某英本人晋升为主管会员,其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的会员购买产品金额共计80000元,返利自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6月14日期间由上海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转账至柯某英的银行卡,共汇款3笔合计11280元。
丹山市监局认为,柯某英伙同他人以夸大产品功效为诱饵,通过产品检验、组织培训、实地考察等手段,引诱他人参与所谓的“量子创美”投资项目,动员他人以20000元金额购买“量子创美”美容产品成为会员,获取介绍他人入会资格并从中获利,会员介绍新会员,以此类推,并设置上线以下线购买产品的金额给付报酬,层层计奖。
该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且丹山市监局认定其介绍或推荐他人从事传销牟取的违法所得为11280元。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柯某英的违法情节,决定对柯某英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31280元。
[此文来源: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